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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高雄立空中大学学分抵免及减修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分抵免及減修辦法(88.6.23)本校第001次教務會議通過(88.9.9)本校第002次教務會議通過(92.9.9)本校第92學年度002次教務會議修正(93.4.15)本校第92學年度003次教務會議修正(94.6.29)本校第93學年度001次教務會議修正(95.1.12)本校第94學年度002次教務會議修正(97.9.10)本校第97學年度001次教務會議修正(97.9.23)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70187192號書函同意備查(98.1.14)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80004307號書函同意備查(101.9.19)本
2、校第101學年度001次教務會議通過(101.10.2)教育部台社(一)字第1010184445號函同意備查(102.8.14)本校第102學年度001次教務會議通過(102.9.6)教育部台社(一)字第1020135714號函同意備查(103.11.19)本校第103學年度002次教務會議通過(104.2.12)教育部台社(一)字第1040020797號函同意備查(104.10.23)本校第104學年度00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各學系之學分抵免、減修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學則」第15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全修生凡曾在國內公立或已立
3、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畢業者得申請減修學分;專科(五專限四、五年級)以上學歷肄業或修讀學分或修習經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可之學分課程者,得以原修讀學校及格之學分(不含抵免)申請抵免、減修。第三條本校全修生選系後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學分抵免、減修之申請,轉系生原已核准抵免、減修學分者,需重新辦理申請。第四條本校全修生所修讀科目合於下列規定者,得予抵免學分:一、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者。二、科目名稱不完全相同而主要內容經各學系確認相同者。必要時得由各學系辦理評量認定之。三、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審核認定之。若抵免科目名稱相同,擇一計算。第五條凡合於前
4、條規定之科目而其學分數不同者,不得以少學分科目抵多學分科目;以多學分科目抵少學分科目者,以少學分數登記。第六條全修生申請學分抵免:一、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肄﹚業者,抵免最高得核予40學分;三專﹙肄﹚業者,抵免最高得核予50學分,大學以上2﹙肄﹚業者,抵免最高得核予60學分。二、未具有大專院校正式學籍(含空中大學及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選修生、大專院校推廣教育學分、修習經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可之課程學分)者,抵免最高得核予40學分。如具兩校以上身份申請學分抵免,得以已修讀科目申請抵免,但以最高學歷可抵免之學分數為上限。第一條具
5、有大專院校正式學籍之全修生得辦理學分減修,肄業者以其原來學校所完成等同於大學之學年數,每學年核予減修5學分;二專及五專畢業者核予減修40學分、三專畢業者核予減修50學分及大學以上畢業者核予減修60學分。但專科學歷畢業者減修學分數不得採計為畢業學系之專業課程暨101學年度(含)以前通識教育中心必修課程。若有兩種以上學位者,以最高學位申請辦理減修。採102學年度起通識教育畢業學分配置新制者,通識教育各領域課程依比例均衡修讀原則,具二專、五專畢業者,核予之減修學分採計為通識學分後,通識教育各領域課程,每一領域至少須各修讀1科。第二條全修生於申請抵免學分後
6、,如未達第六條之最高得核予學分數者,得申請學分減修,抵免及減修的總學分數:一、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肄﹚業者,其合計最高得核予40學分。二、三專﹙肄﹚業者,其合計最高得核予50學分;大學以上﹙肄﹚業者,其合計最高得核予60學分。除前項二款外,本校全修生在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獲有學分者,得以所修讀科目提出申請逐科抵免,最高得另核予30學分。第三條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所修之科目學分,須附中文譯本並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四條本校為辦理學分抵免及減修事宜,得組成學分抵免及減修審核委員會。第五條申請抵免、減修通過
7、之科目學分,本校僅列入計算其畢業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2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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