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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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住房的管理,有效合理的使用学校公用住房,保障学校和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湛江市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公用住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以及自有或租赁的经改造后适宜于教职工生活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公用住房的调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和人性关怀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公用住房实施合同管理。第五条公用

2、住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受理申请、审核、报批、配置等。第二章申请条件与配置标准第六条公用住房作为教职工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在湛江市区购买商品住房或无住房的教职工使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住房的不再安排公用住房。第七条公用住房配置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申请租用主校区二房一厅5住房或霞山校区改造的公用住房一套:1、被聘为副高以上职称;2、具有博士学位;3、六级以上管理人员;4、在校工作满8年以上的已婚教职工;5、单亲教职工;6、经学校批准的特殊人群。(一)符合

3、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申请租用主校区一房一厅或霞山校区单间公用住房:1、被聘为中级职称;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3、七级管理人员;4、在校工作满5年以上的已婚教职工。(二)不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其他教职工可申请租用主校区单间或合租一房一厅公用住房。(三)在学校市区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居住主校区公用住房的教职工子女满三周岁的,可申请调配到市区居住,但必须同时退回主校区住房。第一章调配办法与程序第一条教职工个别申请租用公用住房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公共用房申请流程》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办理。第二条因学校规划等需要批量调整公用住房的教职工,由学校另行制定调整

4、方案。第二章租金标准5第一条公用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参照湛江市公布的当年度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一类一级地段框架结构住房租金标准,并适当优惠确定,霞山校区、主校区分别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的上下限的平均值、平均值的80%计算。第二条符合申请条件且首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教职工,第1至3年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租金,第4至5年按市场租金价格的85%收取租金,从第6年开始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租金。第三条计算房屋租金时,按住房套内面积计算,合租一套住房的,公共部分的面积由合租人均分。第四条公用住房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收视费、网络费等费用由承租人员自行承担。

5、第五条公用住房租金的交纳方式,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从承租人个人工资中按月扣取。第一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公用住房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不得私自对公用住房进行装修和改变功能布局,不得擅自在住房周围搭建、扩建,违者需进行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承租人应文明住房,遵守湛江市和学校的文明公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保持室内外的清洁,不得在楼梯等公共场地堆放私人物品。第八条公用住房的维修工作由学校统筹安排。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九条首次签订租房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5,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

6、订租赁合同,续签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两年;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承租人应按时搬出并交回住房。第一条承租人自动离职、调离、辞职、辞退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及时退回公用住房;承租人购买住房的,应签订公用住房退房承诺书,在所购住房交房后的六个月内退回公用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第二条公用住房租赁期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拆迁、危房停用等原因需要承租人搬迁,以及个人申请换房获得房管部门同意的,承租人应按时搬迁并变更租赁合同,但变更后合同的期限不超过原合同剩余的期限。第一章违约处理第三条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在签订合同时弄虚作假、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以及私自

7、转租住房的,终止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限期搬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从合同起始日到终止日应承担的房租。拒不退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5倍计租。第四条一对夫妻只能申请一套住房,若双方均在学校申请有公共住房,必须退出一套,拒不退房的,其中一套按市场租金价格计租,另一套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5倍计租。第五条租赁期内的其它违约行为,按合同的约定处理。第二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暂行规定》(湛海大[1998]56号)、《关于教职工租用学校公用住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湛海大[2004]196号)、《湛江海洋大学住房租金实施办

8、法》(湛海大[2005]58号)、《关于调整学校公用住房5租金标准的通知》(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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