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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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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厘清土地改革两问题 今日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是难啃的“硬骨头”。对此,如同我一直研究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解决的前提在于正本清源。在现实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也依然有着这样那样的误区,仍在影响人们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因此亟需予以廓清。 而在这些问题当中,我认为有必要分别厘清“集体所有制”和“农地市场化”的概念及其意义。 “雪拥蓝关马不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议题能否在这次全会上有所突破是全国人民关心的大问题,也是最近以来政界和学界议论较多的问题之一。 当然,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也有许多猜
2、测和研究分析。有的人认为真正的土地制度私有化不会在此次全会上破题;有的人认为“新土改”方案不可能会在全会上通过。大家研究归研究,猜测归猜测,但究竟在此次三中全会上出台一个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却要等到会议闭幕后才可知晓,或者有无或者仅限于泛泛而论,确实是全国人民关心的大问题。毕竟这是一件关于中国改革能否有重大突破的大是大非问题,更需要党和政府领导层的审时度势和周密的顶层设计。 从目前的社会舆情来看,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和言论颇有点“雪拥蓝关马不前”的情势。而究其原因,源于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概念不清,改革目标失之笼统,很多专家和学
3、者是从自己理解的概念出发谈所谓的“土地制度改革”,难免出现南辕北辙的结论和似是而非的争论。因此,无论这次三中全会出台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或改革政策,我们都有必要厘清关于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中的一些概念。这将有助于党和政府做好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和有关工作,也有助于各种智库和学者们研究和讨论问题。 厘清“集体所有制” 什么是集体?一个人不能称之为集体,只能是个体(自然人);两个人为合伙人,也可称为两个人的集体;三个人或以上称之为集体就不难理解了,人少称之为小集体,人多称之为大集体。而全国人民则不能称之为全国大集体了,因为全国
4、人民代表的是国家。 按照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那么,国有土地无疑属于全国人民,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持有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无疑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持有和管理。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是永远不变的,因为其任何形式的租赁、赠与和交易都必须有全国人民的授权,即国家和宪法及法律的允许。而集体所有土地却是永远都在变化之中,皆因其持有人的不断变化而导致土地产权不断易主,而在不断易主的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如果说是有交易的话,目前只有卖给国家转为国有土地一种交易形式。在现有宪法的基础上虽然转给国家所有是合法的,但
5、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唯一性,不属于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称之为“征地”。现实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往往成了有其名无其实的“无主地”,而在其所谓的流转过程中,集体所有土地则成了“村长”或“镇长”一类控制人的掌上之物,任其摆布了。 所以,厘清“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研究讨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集体所有土地只要征得本集体全体人员的同意,完全可以实现产权到人的确权和改革,本集体以外的人员无可置疑。这种改革,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宪法原则,又不涉及国有土地,还可以改变目前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混乱的现状,实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长
6、效之举。 因此,通过厘清“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还可表明,本文所指的土地制度改革暂不包括国有土地的改革。 厘清“农地市场化” 有人认为,“农地市场化”将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的突破点之一,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甚至称其为“新土改”。而我认为,在我国现有宪法的基础上谈“农地市场化”是在研究伪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农地市场化”?农地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在集体产权无法确权到人的情况下,农民(持有者)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怎么入市呢? 目前,我国所谓的农地市场化无非有两种形式:一是卖给国家变为国有土地,即政府
7、向农民(集体所有制)单向征收土地;二是目前在一些省份试点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农地直接入市”试点工作。第一种形式由来已久,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虽然经常产生“强征、强拆”等非法行为,但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没有改革以前是难以避免的。而第二种形式则概念不清,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悖,不宜盲目扩大试点和推广。虽然过去党和国家领导人曾表示“永久不变”,但现实情况却是“一直在变”。如果不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到人改革,就不如暂时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等待土地制度改革的绝佳时机到来。中国渐进改革的实践证明:一项不成熟
8、的改革或者说有致命瑕疵的改革会错上加错,为以后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重重隐患。因此,不成熟的改革不如暂不改革。 今年七月份,习近平主席在武汉农村调研时强调,好好研究土地流转问题,就说明土地制度改革的绝佳时机尚未成熟。同时,也对各种智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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