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六箱黄红梅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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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六箱黄红梅香烟,律师辩护判徒刑三年——李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5年10月6日,委托人李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儿子李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李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李XX的谈话中得知,其儿子李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1岁,文盲,现因在XXX车站担任搬运工时,参与一起从该站货场仓库盗窃活

2、动,被XX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李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被告人李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1994年8月28日二十三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曹XX、刘XX在XXX火车站货七仓库盗窃喜梅牌香烟六箱,每箱五十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3.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后将六箱香烟藏在一空房内。8月30日晚,被告人在转脏时被抓获。破案

3、后追回香烟四箱零四十七条,已发还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曹XX、刘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XX、曹XX、刘XX提起公诉。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

4、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二、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三、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和认罪态度好。四、本案被告人李XX显系是初犯、偶犯。4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依据刑法坦白从宽的精神和两院联合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并根据被告人李XX在此次结伙盗窃中系从犯的事实,以及在本案中的其他从轻情节,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5、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其认罪态度和坦白交代好;有显系是初犯、偶犯、从犯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6、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8月1日附本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

7、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被告人李XX在本案盗窃活动过程中,不是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一点可以由侦查卷中多人的口供来证实。案犯薛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62页)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组在货七二号库干活,是装麸皮。装完已经是十二点多了。我回到多径办公院子洗手,这时曹XX(第二被告)和刘XX(第三被告)过来找我,说咱们偷烟去吧。开始我不愿意去,后来他俩又叫我去,我就让他俩先

8、去。我穿好衣服,我就到库七北边西头。”案犯薛XX94年9月15日的口供(卷69页)又说:“在8月28日的晚上,我们民工队在XXX站的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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