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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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很重要的,西方许多思想家都对此作了论述。一种法律要被人们遵守,首先必须被信仰,而法律信仰的本质是对它的合法性,即正当性和权威性的确信。这种确信是以人们对法律的合法性评价为基础的。合法性评价应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二者各有其评价标准。【英文摘要】Thelegitimacyoflawissoimportantthatithasbeendiscussedbymanywesternthinkers.Inordertobeobeyedbypeople,lawshouldfirstlybeconvictedbythem.Thee

2、ssenceoflegalconvictionisitslegitimacyi.e.convictionofitsjusticeandauthority.Thisconvictionisbasedontheirevaluation ofthelegitimacyoflaw.Theevaluationoflegitimacyoflawshouldbeconductedinthetworespectsofsubstanceandform.Eachofthemhasitsevaluationstandard.【关键词】法律/合法性/信仰/law/legitimacy/co

3、nviction【正文】 法律首先必须被信仰才能被遵守,这一点早已为大家所认识,前些年有许多学者对法的信仰的重要性、法的信仰的本质和特点已作了不少的论述,但感到不足的是,他们没有把法的信仰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联系起来思考,没有明确地指出和意识到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合法性的信仰,即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对已有法律的合法性的确认之上的。而这一点是把法的信仰与其它信仰区分开来的关键,也是理解法的信仰的钥匙。当前我国许多人对法律的不遵守,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重视、不信任、无信心,甚至于抱有成见,这说明在我国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其它工作都是

4、枉然。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认真的解决问题之一就是法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想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索,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我们的探索想从西方学者的有关论述开始,然后谈一些自己的初步看法。     一、西方思想家关于法的“合法性”的一些论述 (一)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合法性的论述 西方关于法的“合法性”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并作较多论述的首先是马克斯•韦伯。他的论述是从合法性的一般概念开始的。他认为任何一种政治统治都要尽力设法把自己标榜为是“合法的”,都要唤起人们对其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他说:“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

5、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P239)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1](P238)这就是说,“合法性”12统治的观念意味着内心的服从,而且这种服从不是仅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不是仅仅因为感情或理想的认同,更不是仅仅基于对强力的害怕。他认为“合法性”意味着统治的有效性,“换言之,即统治者要求官员服从,以及二者要求被统治者服从”。他认为,这种合法统治是与国家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他说

6、:“在现在实际条件下,政治行为的特殊合法性信念会达到这一点:只有‘国家’才能够通过命令和允许的方式,‘合法地’行使任何向其它共同体可实施的强制力。就这种强制力的威慑力及其实施而言,完全成熟的政治共同体已经形成了一套运用特定‘合法性’的决疑规则。这种规则体系构成了‘法律秩序’,并且,政治共同体被视为这种法律秩序的唯一制定者。因为在现代,这种共同体已经掌握以强制力为后盾的适用这些规则的垄断权。”[2](P242)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性问题指的实际上是“制度”的“适用”问题。他说:“行为,尤其是社会关系,而且特别是一种社会关系,可能以参加者的一种合法制度存

7、在观念为取向。这种事情真正发生的机会应该称之为制度的‘适用’。”[1](P61—62)他认为“一种制度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下述情况得到保证:1.纯粹内在的,即(1)纯粹情绪的:通过感情的奉献;(2)价值合理性的:通过信仰的绝对适用作为最后的、负有义务的价值(习俗的、美学的或其它价值)的表现;(3)宗教的:通过信仰对救赎物的占有取决于对制度的遵守。2.也(或者仅仅)通过期望出现别的外在的结果,即通过利害关系;然而也通过特别形式的期望。”[1](P64)“合法的适用可能由于行为者归功于一种制度:a)基于传统:过去一直存在着的事物的适用;b)基于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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