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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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2010年第4期总第153期征信CREDITREFERENCENo.42010SenalNO.153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酮究田霏,何亚琴,张水泉(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甘肃定西743000)摘要:结合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现状

2、,分析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认为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核心在于:既要保证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充分保证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退出权以及救济权,自上而下通过法律法规对个人征信权益进行保护.关键词:征信权益;个人隐私;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F830.5;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47X(2010)04—0013—03一,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所谓对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通常主要是指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赋予被征信个人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同意权

3、,异议权,退出权,救济权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征信法规,与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分散在《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以及地方性,行业性规章中.(一)《宪法》及法律保护规定《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程序等角度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对于商业,技术秘密的保护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罪”的罪名也进行了规范与补充,以便于司法适用.(二)地方性行政规章保护规定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征信规定,对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征集,传输,提供,整理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相关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三)行业性规章保护规定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实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这是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较为权威的一部行业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征

5、信中心对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四)民法典草案保护规定民法典草案在隐私权一章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在信用权一章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二,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一)同意权法律规定不明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征信内容增减

6、的权力缺乏明确界定,《条例》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五种个人信息,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收集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是否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虽然收集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收稿日期:2010—06—03作者简介:田霏(1958一),安徽芜湖人,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何亚琴(1963一),女,甘肃榆中人,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理论与实务;张水泉(1981一),男,甘肃武威人,助理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个人征信权益与隐私保护.?13?【理论研究】田霏,何亚琴,张水泉建立

7、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在实际操作中,为减少征信机构的搜集成本,保证信息征集的可行性,造成事实上的个人同意权缺失,且征集内容上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比如,有一些地方将电信等缴费信息都纳人其中,而电信收费领域一直以来饱受非议,特别是名目繁多的价格欺诈,乱收费,多收费等,在没有取得个人同意权的情况下纳入征信系统,且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二)知情权不能充分实现《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报送前可以不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

8、知提供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经常不能及时告知信息主体,被征信人往往在未被告知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单方面记录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对个人的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形成对个人知情权的侵犯.(三)异议权不能有效保障个人在未被告知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信用报告出现负面记录,绝大多数个人是到金融机构贷款未果后才获知,而这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人与相关商业银行沟通解决未果后向央行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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