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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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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难题与条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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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来,全国首例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全国各大媒体的争相报道。 即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修建宏圆大厦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拖延支付近一年。针对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并
4、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因此,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为由,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金沙县环保局即对佳乐公司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1] 在一边倒的叫好声中,笔者认为,放
5、下通过案例”倒逼”立法的侥幸心态[2],平静下来仔细斟酌全国首例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件的法理,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也存在诸多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格?何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开启与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等等,依然是破解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首要难题。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凸显的难题 (一)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亟待立法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权,并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
6、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尽管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已确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之所以能够被检察机关提起,并成为全国第一案,可能与本案管辖地的贵州省
7、新出台的一些地方法规有关。如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2月4日通过,并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责”;另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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