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制度的法理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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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资制度的法理透视  摘要:公司出资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紧张博弈,公司法不能简单顺应公司的效率取向,而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必要时需要对公司的逐利行为进行理性限制。合理的公司出资制度,必须体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公司出资;效率;公平;债权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36-03  一、公司法中的效率与公平:经典问题的商业版本  公平与效率的紧张关系,一直是个热点的理论问题。作为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二者并未同时诞生。公平隶属于正义,后者的历史可以追溯

2、至古希腊。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中,正义被视为人之本性,是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1]。古典的自然法理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展,其提出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一直是西方社会正义的基本概念界分[2]。在二战之后,出于对实证主义的反思,新自然法理论再次盛行,而正义也再次回到西方法律体系的中心舞台,以至于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根基就是正义[3]242。而效率来自于近代的发展观点对古典的循环观点的反动。在资本主义兴起的背景之下,古典主义所认为的人类社会盛衰交替的思想被现代性所取代,后者认为,人类社会体现出一种线性发展的历史轨迹,发展成为了社

3、会的中心任务[4]22-40。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效率才得以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而将效率纳入法律,则是来自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由于美国政治的强势地位,作为美国强势文化代表的经济学正在入侵其他学科,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表现在法学中便是法律经济学,后者吸收了新旧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纳入法学。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效率(而非公正)才是法律的指导思想[5-6]。在这种局面下,效率作为法律的核心,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拥护和支持。  对于商法而言,由于其调整对象的营利性,一直以来商法均被视为效率优先的典型范例[7]6-7。但众多商

4、法教科书又明确指出,公平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原则[7-8]。这样看来,商法似乎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然而实际上,二者的妥善融合非常困难。尽管从理论上,有学者指出效率属于社会正义的一项指标[9],但效率要求降低成本,而公平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逐利成为具有合法性的人性,维护公平的成本往往意味着对效率的偏离乃至冲击。而这一点在公司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公司是近代商业发展的产物。可以说,公司代表着一种最大限度保证效率、实现发展的制度安排。根据蔡立冬先生的考察,公司制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其生成和演进体现为人类对经济生活需要的适应性反

5、应。公司的生长来自于私人的逐利行为[10]。客观地讲,蔡立冬先生的结论有些偏激,且有过分夸大公司与公司法的对立之嫌,但必须承认,公司的本意即在于实现效率至上利润最大化,而公司法在很多地方实际上是对公司自由的理性抑制,这在大陆法系尤其如此。其核心逻辑即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将公司的市场逻辑行为限制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范围内。换句话说,公司的理念与公司法的理念并不一致:在自由主义的观念中,公司的核心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11]55;而公司法的目标在于,对公司的发展予以规范,保证其发展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可见,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与公司存在相当程度的紧张关系。

6、公司的自由发展无疑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价值取向,而公司法则需选择以社会整体的最大福祉为终极关怀。而这两者的根本矛盾即来源于效率与公平的对立。公司法中的出资制度,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范例。  二、效率:发达国家公司法对出资的逐渐放宽  从公司角度来看,对出资的规制无疑是对股东自由的限制。对股东而言,无论是出资数额、出资种类还是出资期限等等,实际上均属于对股东的不利条款。非常明显,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越低,实际上越有利于公司设立的便捷与快速。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公司法采用完全自由的出资制度,很可能会迎来一个公司设立的高潮。公司法的出资制度的放宽,无疑彰显了公

7、司法对效率的迎合与顺应。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出资制度的规定。在德国,公司出资包括现金与实物,而德国公司法的实物外延极广,任何可以有效转让给公司的实物,只要具有可以确定的经济价值,均可作为出资。具体包括地产和物权、机器、商品、股东的权利、有价证券、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等等。德国法认为,只要上述财产具有资产价值,即可作为公司出资。而对债权而言,股东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在可以转让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物;而股东对公司拥有的债权,则须满足“已到期、可以流动的和足值的”三个条件。同时,如果是具有替代自有资本性质的贷款,且受《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8、30、31、32a、32b条约束,则不可以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12]418。上述规定虽然来源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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