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出兵朝鲜的国际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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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出兵朝鲜的国际法探讨  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在美国操纵下,通过关于北朝鲜“入侵”南朝鲜的决议,并组建联合国军武装干涉朝鲜,使朝鲜战争的性质从内战转变为外国武装干涉朝鲜的战争。对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美国组建联合国军入朝作战这一事件,中国和苏联等多国长期认为是非法的;美英等西方国家则认为是合法的。客观地说联合国的决策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似乎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实际上存在诸多瑕疵,本文拟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点初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术同行。  一、朝鲜半岛的分裂与战争的爆发——对联合国决定在南朝鲜

2、进行选举合法性的认识联合国出兵朝鲜的国际法探讨  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在美国操纵下,通过关于北朝鲜“入侵”南朝鲜的决议,并组建联合国军武装干涉朝鲜,使朝鲜战争的性质从内战转变为外国武装干涉朝鲜的战争。对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美国组建联合国军入朝作战这一事件,中国和苏联等多国长期认为是非法的;美英等西方国家则认为是合法的。客观地说联合国的决策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似乎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实际上存在诸多瑕疵,本文拟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点初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术同行。  一、朝鲜半岛的分裂与战争的爆发——

3、对联合国决定在南朝鲜进行选举合法性的认识  二战后美苏陷入冷战态势,鉴于战后由盟国共同托管朝鲜的政策归于失败,美国政府便把朝鲜独立问题提交给联合国,“希望联大对此问题考虑的结果,促成其独立与自由的恢复。”[1]1947年11月14日,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朝鲜临时委员会,监督朝鲜举行选举,成立全国性政府。”[2]联合国正式接管朝鲜问题。在讨论朝鲜问题的联合国会议上,美国提议朝鲜临时委员会在南部朝鲜单独进行选举。针对是否应仅在南朝鲜进行选举,多数成员一致认为分开选举会使朝鲜的分离加剧,该提案最终获得通过。194

4、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朝鲜临时委员会的参与下,朝鲜南部成立以李承晚为首的国民议会。大韩民国政府正式宣告成立,并得到美国法律上的承认。针对南朝鲜的行动,北朝鲜成立以金日成为首相的朝鲜人民政府,同时获得苏联承认。12月12日,聯合国大会宣布大韩民国政府是朝鲜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朝鲜南北间的矛盾空前激化,最终于1950年爆发战争。  从朝鲜冲突发生的经过看,程序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实际上联合国的介入加速了朝鲜半岛的分裂。首先,联合国最初在朝鲜半岛建立联合国临时委员会,通过从中斡旋以维护区域和平。联合国的介入表面上

5、看符合国际联盟规则和宪章精神,地区恢复和平发展也有望实现。但当时世界处于冷战态势,大国利益分歧集中体现在朝鲜半岛,加之联合国缺乏治理经验,因而“联合国在处理朝鲜问题时必定会受大国政治影响”[3]。其次,有关朝鲜半岛的选举问题,联合国并未鼓励朝鲜半岛两大政府在联合国内建立可能的对话,而是支持在南朝鲜先进行选举,这一做法无疑促使朝鲜半岛的分裂合法化。“当时联合国明显受美国操纵,苏联无法促使联合国在朝鲜问题上通过有利于自己的决议。”[4]安理会仅支持南朝鲜政府,认定合法政府的标准完全偏离联合国宪章的原有内涵,客观

6、促使朝鲜半岛出现两个对立的政权,朝鲜分裂的局面无法逆转。朝鲜分裂的根本原因虽是大国推行权力政治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并未努力平衡冲突双方关系,对战后朝鲜局势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二、联合国决定出兵朝鲜——从朝鲜战争的性质分析联合国出兵的合法性  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迅速参与到战争之中。战争爆发当日安理会认定北朝鲜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和平罪,要求北朝鲜当局立即将其武装力量撤退到三八线,“呼吁联合国各成员国向联合国提供一切援助”[5]。北朝鲜未遵从决议,实行全面入侵南朝鲜的计划。1950年6月2

7、7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在决议中“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击退武装袭击及恢复该区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援助。”[6]鉴于北朝鲜军队的迅速推进,安理会要求“提供军队及其他援助之会员国将此项部队及其他援助置于美国联合司令部指挥下”[7]。至此,联合国军出兵北朝鲜的法律程序完成。此后联合国正式展开对朝鲜冲突的军事干预,这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授权使用武力。  由此可知,联合国出兵朝鲜决策所立足的三项决议,虽符合安理会的议事准则和联合国宪章规定,但事实上有违宪章精神。首先,从议事程序上看,联合国在朝鲜的强制性军事干预源

8、自集体自卫权,这在宪章的相关条款有所体现。如宪章第39和42条规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空海陆军行动”[8]。这表明联合国宪章并不反对用军事行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故安理会授权联合国军在朝鲜半岛采取的军事行动符合国际法。其次,从朝鲜战争的性质看,联合国作为代表主权国家利益的国际组织协调国家间的关系。朝鲜问题是同一民族内部形成的两个政权,它们间的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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