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ID:14864696

大小:4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30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_第1页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_第2页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_第3页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_第4页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张庆莹发布时间:2010-06-0108:46:00【内容摘要】: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新修订,在吸收国外公司担保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公司担保相关权利滥用规制的基础上,承认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与效力,如《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第149条规定。本文从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概况出发,通过对比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的规定,阐述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以及对外提供无效担保法律责任问题,并且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担保立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公司担保能力无效担保利益衡量一、我国

2、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概况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动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是谈及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产生较大的争议。我国《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原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修订前的《公司

3、法》虽然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过于简单含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即“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旧《公司法》是完全禁止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旧《公司法》如此规定,旨在保持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它着眼于公司利益的保护,防止董事、经理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容置疑,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4、这都是一种消极措施,并不能真正达到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因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真正风险在于: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公司代为履行或清偿。由此可见,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真正决定因素是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状况和担保种类,而非主债务人的类别。换言之,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重点考察主债务人的资信能力,而不应该因民事主体的不同类别而区别对待。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5、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49条第1款第3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修订后的《公司法》,首先承认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即

6、允许公司根据需要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次,允许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最后,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例如:对公司的担保主体的限制、对公司担保决议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担保数额的限制。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担保制度,着眼于将利益平衡与风险控制相结合起来,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在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二、公司对外担保能力对于《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用语的不严密导致理论界对此

7、款的理解一直争论不休,即:此款规定是限制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还是限制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简言之,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还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学者认为,该条款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理由主要有:第一,切实保护股东权益,避免公司财产因提供担保而招致被查封拍卖。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使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并因此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这种损害风险往往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测和防范的,这无疑会妨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第二,普通商业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活动。担保属于金融范畴,普通商业公司无权涉足金融业,除非公司宗旨允许公司从事金融业或者明确规定能够

8、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明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