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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精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袼「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无因粕性原则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模式狴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蜢物权立法的展开,物权行为理论已经成为攀学者们争议的
2、一大热点问题。其中,对于7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在儆保护交易安全上的孰优孰劣上,可谓是仁螺者见仁智者见智。并已诞生不少的优秀的恒学术专著和论文。①到目前为主,主流观汾点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无论在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适用范围还是在保护恂第三人的条件上均比善意取得制度更为优醪越。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并将试着运用债法学基本理论对其进行解构,认为这两个胬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柬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庥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木12/12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
3、动模式下,钎这个结论是否还成立呢?这就是本文所试娴图解答的问题。二、对“优牒越论”观点的评析在动产领弥域,无因性原则是否优越于善意取得制度笤。“优越论”认为动产物权扬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其理由如啻下:依据善意认定的一般规则,第三人必须为其是否善意自负举证责任,这样就不瘥合理地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1]善意辘取得制度实行的是主观善意标准,而要想e建立一个法理上完善、司法上可行的善意诓取得制度,就必须就第三人的“善意”建押立起一个客观标准,但是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主观心态非常困难,在当代信息高速发截达的社会,善意的举证困难更大,司法上别有根本不能
4、解决的问题。而无因性原则将员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的知情蚵与否作为其“善意”的确定标准。这样,旬因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是一个客观的忽事实,故其所确定的善意标准是一种在外界容易识别且在司法上比较易行的客观标鸟准。因此,无因性原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旧的扬弃,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公正。[2]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迷均值得进一步的商榷:第一,善意取得制颍度中的“善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陷即由原权利人就第三人的“恶意”进行举衰证,否则法官就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漓,第三人并不需要就其善意与否自负举证绗责任,而是被推定为善意;第二,即使无围12/1
5、2因性原则所确立的客观善意标准是建立在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等物权公示公信旭力的基础之上,但是公信力也有绝对公信贷力和相对公信力之分。前者指不分第三人宋的善意与恶意,只要第三人根据公示的内膻容而与表征权利人进行交易,其利益就必蚰然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采取绝对公信力原则违备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打釜破了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故该原则早已被各国立法所抛弃,转而采取相对┣公信力原则,即只有无过错的相信公示内仵容的善意第三人与表征权利人所为之交易坳,其利益方可受保护。这样就将明知或应忑知公示内容不真实而仍与表征权利人交易粲的恶意第三人排除在外,
6、这样也就在牺牲犭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之间找到ル了一个合理地平衡点。至于箭相对公信力原则中的第三人的“恶意”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其n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恶意”判断标准如沽出一辙。它不仅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饶,即由原权利人就第三人的善意与否进行雒举证,否则推定第三人为善意,而且第三铱人的“善意”也同样可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荷认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缱为无权处分;转让的价格;交易的场所和环境;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转泰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3]由此可拘见,在无因性原则当中,建立在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所
7、谓客观善意标准其谧实质仍然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因12/12此,以此来否定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善意к标准,这不仅是对公信力原则的一个误解⒊,也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认定标准窝的一个误读。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优越论”理论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适用兔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如下:①不动产物权登记有公信力,第三人可受登记公信力长的保护;②现实生活中没有承认不动产善燎意取得的必要。因为交易的相对方即使受钫处分人的欺骗,但只要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皤一查便可清楚。而一旦出现处分人为非权利人时他就会中止与其交易,因此没有保陈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8、4]波笔者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其理由如下:愣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理论依据为占有的公信力,而登记同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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