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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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

2、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同时,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第三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建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器;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共十六类。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GBT148

3、85-2010),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共六大类。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四)土地、名贵树木及珍贵植物。(五)家具、图书资料。(六)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成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的总值计价列

4、为固定资产。(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固定资产范围的物品。(八)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五条下列资产不列为固定资产:(一)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费用。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第七条固定

5、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造而提高质量或因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特别要求的装修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即学校、校内二级

6、单位。在分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督促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第十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

7、原则上每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与计划财务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第十一条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并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原则上各单

8、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为本单位行政办公固定资产管理员;实验室固定资产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兼管,各教学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助。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固定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做好交接手续。第十二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监督、保值的管理。各单位要建全固定资产管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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