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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发〔2011〕51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淄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9临淄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整理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研究、组织
2、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区志、以本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村(社区)志,部门(行业)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临淄年鉴、以本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年鉴和部门(行业)年鉴。9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一定领域或一段时期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区综合性地情文献和机关、社
3、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区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区史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史志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区地方志工作;(三)拟定本区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制定本区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五)组织编纂临淄区志、临淄年鉴和临淄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等;(六)负责本行
4、政区域内相关地方志的业务指导、审查验收、存档备案等工作;(七)搜集、保存、统计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出版旧志;(八)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方志馆、资料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九)组织、指导、推动地方志理论和地方志学术研究9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八条临淄区志、临淄年鉴、临淄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由区史志办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第九条有条件的组织和单位
5、可以自行编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其他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向区史志办备案,区史志办应当对志书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从事地方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编纂临淄区志、临淄年鉴、临淄区综合地情文献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必要时可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镇(街道)志和部门、村(社区)、企业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人员,由相关镇(街道)和部门、村(社区)、企业选派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报区史志办备案。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9(一)临淄区志、临淄年鉴、临淄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的编纂程序是:1.区史志办按照地方志编写年限要求,
6、结合本区实际,对需开展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定出编纂规划,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2.区史志办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提交区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全区,启动编纂工作。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将编纂工作列入年度计划,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初稿编纂、报送等工作,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区史志办负责组织编纂人员、开展业务、检查验收、出版发行等工作。4.临淄区志编纂形成定稿后,报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并报省人民
7、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5.临淄年鉴、临淄区综合地情文献编纂形成定稿后,经区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二)镇(街道)、部门志,村(社区)、企业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程序是:1.镇(街道)、部门(行业)、村(社区)、企业9将地方志编纂方案提前3个月报区史志办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2.区史志办负责志书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3.镇(街道)、部门(行业)、村(社区)、企业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应形成志稿篇目设置、初稿、评审稿、定稿。篇目设置形成后报区史志办审查备案,然后组织开展初稿编写;初稿形成后,报区史志办审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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