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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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的法理分析来源:作者:日期:10-02-05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法律的角度去考察,立法的背后还有其深厚的思想要源,这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生存权思想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立法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序,特别是将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  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一个人,仅因他是人,就享有权利,只要“把人当人看待”,就要承认人权,如果否认某个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权,就意味着把他或他们排除在人类成员之

2、外了。生存权是指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是天赋人权,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其中最具代表的是英国的堆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卢梭等。这些学者都是自然法论者,如堆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另外,人人不都是自由的,“每一个人有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

3、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英国的洛克也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天然合理的,在人们最初生活的自然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且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是和平、互助和安全的状态,“自然状态由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然和财产。在这里洛克提出了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四种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有、不可转让

4、。卢梭也认为,维护人的本性,就是维护人为之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捍卫天然的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这些学者的主张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思想。它是一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理论下形成的,后被概括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策权利。尽管当时并没有提出生存权的概念,但实际上,公民权利中已涵盖了生存权的内容,并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对于国家来说,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成为

5、一种义务。上述自然法的思想逐斩被各国的法律文件所确认。如1689年英国议会就颁布了《权利法案》(BillofRight),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其中就有关于保护生存权的内容。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规定:“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ofManandoftheCitizen)规定:“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后来改为“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方》(Univers

6、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也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待。”“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也得到不断的发展。人权概念的内涵从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扩大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和权利,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主义的胜利、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

7、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中心观念是要求平等的国家干预,以保证人人有权平等参与生产和消费。在这种思想背景下,生存权的思想逐渐得到明确,并成为人权的基本内容。  求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的思想认为国家应把保护社会弱者生存作为自己的义务。德法哲学家费希尔特(J.G.FichTe)认为,人能够活,生存才有保障,这是国民应有的权利,不能生存时,他对国家有提出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权。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是由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AntonMenger,1841—1906)提出的。门格尔在其1886年出版的《全部劳动权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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