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ID:1483966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1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_第1页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_第2页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_第3页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_第4页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08]20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证

2、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

3、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

4、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原批准文件自

5、动失效。通过验收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自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八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迁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内迁址,应当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证券公司收购分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与标的分公司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业务的证券

6、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公司,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分公司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员工和客户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公司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以及符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的风险控制指标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分公司的风险控制、稽核审计和合规管理。  分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证券公司及分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负责人应当接受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其

7、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业务、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负责将对分公司的监管信息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  证券公司对其分公司的风险控制、稽核审计和合规管理等应当接受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  分公司所在地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分公司的经营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分公司的检查、调查和稽查事项。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