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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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二、特征1、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2、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具有从属性:发生、转移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4、不可分性——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例】甲公司欠乙公

2、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可以(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可以(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

3、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为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的替代物,如变异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8月1日,A城遭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2】设1中抵押楼房投了保

4、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3】设1中抵押楼房倒塌的原因不在水灾,而在人祸,系第三人丙所为。甲从丙处获得损害赔偿金9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4】设1中楼房未倒塌,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政府征用,甲从政府获得补偿金950万元。问: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三、担保物权的体系及分类四、担保范围如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物权法》173)。

5、五、流质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抵押人不利,各国法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物权法》186、211)。l注意:1、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流质条款无效应视为担保合同中无此条款。2、流质与事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折价而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不同;与事后在抵押物拍卖、变卖中,抵押权人通过参与拍卖、变卖成功,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亦不同。【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以楼房抵押。后甲到期不还债,乙申请法院拍

6、卖楼房,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乙以1200万元竞价成功,乙是否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六、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84条、108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例1】

7、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找到乙,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是否能取得相机的质权?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能否取得相机之抵押权?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丙是否能取得汽车的留置权?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例4】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

8、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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