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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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摘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中小股东权益得以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规定显得简略,有必要从学理上加以探讨。关键词:回购请求权;立法例;适用范围;实现条件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如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焦点问题。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作为一种对大股东滥用权力欺压中小股东的救济方式自然进入到了学者的视野。在各界对《公司法》的修改意见中,都一致赞同采纳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中,

2、体现在第75条和第134条,反映了立法对最新研究成果的吸纳,但我国《公司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尚有一些问题有待探讨。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内涵及各国的立法例(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内涵1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又称异议权、估价权、评估权、退出权等等。有的学者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形态的交易中,法律赋予异议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1]。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让公司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

3、的权利[2]。笔者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要素:第一,享有该权利的主体是异议股东,也即反对某项特定交易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则不存在这一权利。第二,该权利行使的时间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后,也就是说,召开股东(大)会是该权利产生的条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是股东(大)会,当股东的意思没有被采纳,同时自己的股份又面临着难以转让的困境时,该股东便享有该请求权。第三,该权利存在的价值在于:股东能够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收其股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所

4、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仅仅需要异议股东发出请求购买的意思即可发生。综上,笔者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对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的特定交易议案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享有的一项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收其股份的形成权。(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例1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肇始于美国,其产生的根源是“股东具有可以拒绝自公司设立时起已预期的公司功能的结构性变化的基本权利,作为这一权利的体现而被认定

5、的就是股东收买请求权”[2]405。“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在公司合并和事实上的全部财产的转让中认定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2]404此外,这一制度也被介绍到德国、日本、韩国、意大利、欧盟、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景象。[注:德国《股份法》第320条、《日本商法典》第245条之二、《韩国商法典》第374条之二、《意大利民法典》第2437条、《欧盟公司法法指令》第3号第20和第4号第28条、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6六条均对该制度有所规定。]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一

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形态12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形态上,较为典型的是《韩国商法典》的规定。在1995年修法前,《韩国证券交易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只对上市公司适用”,这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修改前的情形,即仅仅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我国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即作了这样的规定。这一做法似乎没有注意到:“上市公司有常设的证券交易市场,股东可以随时处分其股份,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未形成此类市场,反对股东

7、除了向公司请求收买股份意外,并无更多的可以回购资本的渠道。”[4]另一个比较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原则上不承认上市公司或股份分散到一定程度以上的公司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4]771可见,美国的做法是与先前的韩国的做法是不同的。考察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可以发现: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形态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单一型立法模式,即该制度仅仅适用于一种公司形态,《欧盟公司法指令》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就是这种类型;另一种是多元型立法模式,即该制度可以适用于多个公司形态,不仅可适用于股份

8、有限公司,而且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商法典》采纳这种立法模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6条至188条、第366条之二和第317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根据学者的解释,这一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却不能适用:“惟在有限公司,本法并无设置退股制度,亦无反对股东之出资收买请求权……”[5]。相反,《日本商法典》第245条之二、第349条、第355条以及第408之三详细规定了该制度,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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