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产业竞争与规制理论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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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信产业竞争与规制理论的发展  作为一个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性网络产业,电信业的规制与竞争深受人们关注。近20年来,这一领域的实践以及相应的经济学研究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分析国外电信业改革的理论发展,对我们理解电信业和其他网络型公共事业的重组与规制颇有启发。  一、讨论电信竞争的意义  如果在某个产业中当只有一个公司运营时的成本最低,则称它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Sharkey,1982)。由于电信产业的多个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的技术特点,人们普遍认为电信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之一。当然,20年来

2、电信产业的转变已使这一产业如今不再简单地服从自然垄断的描述。在许多国家中,“长途”通信部门已经成功地引入竞争。同时,在“本地”交换部门,尽管最近几年努力地引人竞争性机制,但除了为大客户服务的市场外,人们依旧看到垄断现象。  人们之所以将电信作为自然垄断型网络产业看待,大体有四个原因。首先,在其“上游”,网络的重复建设对全社会而言将是缺乏效率的。此时,直接规制将成为弥补垄断配置无效率的最佳选择。而在产业的“下游”,需要多个运营商展开竞争。简而言之,电信业是自然垄断活动与潜在可竞争活动的结合(张维迎、盛洪

3、,1998)。电信网络的接入部分将成为进入者的瓶颈,因而接入定价必须兼顾在位者和进入者双方的利益。其次,电信网络是多样化的,网络需要互联互通。但公司间纯粹的商业谈判往往无法达成一个符合公众利益的协议,同时也存在企业合谋的可能性。第三,由于在位者承担一定的普遍服务义务,规制者必须选择一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助,同时这种补助又要防止进入者免费搭车和在位者寻求交叉补贴。第四,电信业是技术进步最快的产业之一,瓶颈的位置将随着技术进步而改变。技术创新会有益于不完全竞争,推动放松规制。  电信业的垄断势力导致了高价格和

4、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同时造成了管理上的X非效率和寻租行为。对在位的垄断运营商效率的不满推动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性的电信业改革。在市场经济框架下,虽然解决自然垄断难题一般有国有化、规制和鼓励竞争三种方式,但政府常常徘徊在规制和竞争之间。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电信产业的规制大体上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由主要规制在位者,逐步过渡到竞争与放松现制并存,再到着重规制瓶颈部分。  二、基础设施和接入定价问题  电信服务是多种要素的综合,其中本地环路是一个瓶颈(基础设施入基础设施的投入是沉没成本,而沉没成本的存在将

5、导致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绕道(bypass)和网络的重复建设将是一种浪费。电信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点导致了电信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所以电信产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在于制定有效的接入政策。这一政策必须符合多重目标,既要鼓励基础设施的所有者进一步投资,又要推动进入者开展有效的竞争,还要将规制成本本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张昕竹等,2000)。5  处理网络的接入问题主要有两种机制:一是反垄断,二是规制接入资费。反垄断政策的基础是市场关闭理论,即瓶颈的所有者有很强的动机在上下游部

6、门延伸自己的市场势力,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政策抑制在位者的掠夺和排他行为。规制接入资费则是为了确保有效接入。由于接入资费一般占进入者成本的50%,从而这一资费对在位者而言将既是收入的来源,又是打击进入者的手段。在位者和进入者将难以通过相互协商来确定接入资费(拉丰等,2001)。  早期的接入价格规制主要采用传统的公共事业定价原则,该原则基于“公平回报率”。此时基本上由在位者向规制者报告成本,规制者进行审计,保证在位者的成本得到补偿,允许其资金性资产获得正常比率的回报。这种规制的不理想后果是,当所允许的回

7、报率超出在位者的资金成本时,就可能激励公司过度进行资金投资。针对这一状况,西方经济学家在确定接入资费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主张:  1.有效成分定价规则(ECPR)。ECPR规则最先由Willig(1979)提出,也被称为Bauml-Willig法则,主张在位者收取的接入费用不得超过其在竞争性业务中的机会成本。Baumol等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当供应商提供中间商品时,必须允许他制定足够高的价格,以补偿他由于给其它公司供货(而不是自己提供最终产品)所受到的损失(Ban-mol&Sidak,1994

8、a,1994b)。ECPR规则的优势有:(1)向进入者提供正确的信息,潜在的进入者当且仅当比在位者更高效时才能入市并获利;(2)进入对在位者的运行利润没有影响,从而在盈利性方面减弱了在位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动机。由于具有这两个特点,ECPR在新西兰等地得到实际应用。ECPR的批评者认为它过多地保护了在位者的利益,不以成本为基础,没有为使零售价格接近竞争水平提供机会。  2.前瞻式长期增量成本(LRIC)。它1995年首先被英国电信管理局所采用,是目前规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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