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ID:14796499

大小:40.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30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4〕16号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省财政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省财政厅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同时废止。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

2、5月16日10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10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

4、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10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七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一)无偿调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且资产单位

6、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三)

7、置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置换,且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以外的资产置换,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

8、进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