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ID:14792477

大小:2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30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_第1页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_第2页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_第3页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_第4页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立法现状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主要是指私益要件)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关机关应予以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演化而来的,大部分婚姻法学者认为,无效婚姻制度来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寺院法盛行时期,基督教奉行禁止离婚主义,但是这并不绝对,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具有无法持续婚姻的法定事由,经过教会批准可以离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样,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

2、视和应用的。”  [2]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未明文规定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第一次规定是在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1994[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略见雏形。但以上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笼统地对无效婚姻进行规定,并没有建立可撤销婚姻制度。  我国2001年《婚姻法》建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处罚违法婚姻的标准,弥补了我国立法关于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空白。新修正的《婚姻法》

3、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请求主体、受理机关、时效以及法律后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对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具有很大作用。  二、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过窄  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相对无效的婚姻制度以及实行二元制的国家,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欺诈、胁迫而结婚、不人道、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结婚等,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范围应当比无效婚姻更为广泛。同时,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例也可以发现,很多在过去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

4、现在也变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例如在英国,精神错乱原是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现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则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由此不难得出,我国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范围过于狭窄。  (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单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胁迫人的范围是广泛的,他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婚姻关系第三人。胁迫可以是婚姻中一方当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胁迫另一方当事人;第三人胁迫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那么,在第三人胁迫时,谁

5、是婚姻撤销权的主体呢?[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另外,《婚姻法》规定,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被长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就不能自己申请撤销婚姻,如此一来被胁迫当事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三)[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存在缺陷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方法采取以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法律对此类形成之诉权作出规定,是为了对权利行使加以控制,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3]但是,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可撤销婚姻进行处理。“

6、从婚姻登记机关的性质来看,其撤销婚姻与其职权相悖。”  [4]从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应当是结婚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确认男女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确认男女双方解除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其只能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绝非实质性的审查。然而,因胁迫而提请撤销婚姻的事实审查应该属于实质性审查,且其容易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等问题,将撤销婚姻纳入婚姻登记机关显然并不可取。  从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受理的撤销婚姻的案件上来看,其必须是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这也就是说仅仅受胁迫状况属实是不够的

7、。然而从现实情况上看,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因为长期同居,可能不涉及子女问题,但是必然会涉及财产的处理,这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依职权解决的,当事人向该机关申请也毫无意义。  三、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扩大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  综上分析,我国应当结合自己的国情,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充分体现人文主义立法理念。[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首先,应该将欺诈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胁迫行为违背了受胁迫人的真实意愿,因而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相较而言,欺诈也是意思

8、表示不自由的表现,现实生活中,因欺诈而结婚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理应将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明确的界定“欺诈”的含义,并非所有的欺诈事由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