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

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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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一、本工程造價基準於96年7月30日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8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工程造價審議參酌。二、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單位:平方公尺)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單位:坪)23一、建築物工程造價核計原則(一)包含項目:1.建築工程(1)假設工程。(2)基礎工程。(3)結構體工程。(4)外部裝修工程。(5)內部裝修工程。(6)門窗工程。(7)防水隔熱工程。(8)雜項工程。(9)景觀工程(庭園及綠化工程)。(10)設備工

2、程(電梯、廚具等)。2.機電工程(1)電氣工程。(2)弱電工程。(3)給排水工程。(4)生活廢水工程。(5)消防設備工程。(6)通風工程。3.施工稅捐、利潤及管理費(二)不包含項目:1.拆除工程。2.建築設計費、鑑界費、鑽探費、建築相關規費。3.公寓大廈管理金、開放空間基金。234.計畫道路開闢相關費用(含土地成本、地上物拆遷、道路開闢費用)。5.週邊公有建築物維護費用。(一)特殊因素,得專案研析說明另行設計者:1.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2.山坡地開發工程。3.拆除工程(含地上、地下)。4.特殊設備(包括機械

3、停車、空調設備)。5.綠建築設施。6.環境監測費、環保安衛費、空氣污染防治費。7.物價調整費。8.特殊外牆工程(如帷幕牆等)。9.鄰房鑑定與鄰房保固費。10.古蹟保存及歷史建物之維護費。11.公共設施搬遷費。12.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13.減震、制震構造。14.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15.其他。(二)建築物使用用途:辦公室、住宅、店舖及一般市場。23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其構造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前述所稱建築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築物結構。建築物之用途分屬不同類別時,其單價應按其各類

4、使用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分屬兩種以上不同樓層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樓地板面積比例及個別單價平均計算之。(一)建築物地上地下層計算方式,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價或加成:1.地上層7層至15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2.地上16層以上建築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3層。以上各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依下述算式加計造價:1.超建第1層部份,該層加計造價30%。2.超建第2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40%。3.超建第3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50%。4.超建第4層(含)

5、以上部分,該層加計造價60%。【地下層加成之計算範例】加計原則以超建樓層當層樓地板面積加計之。範例:若某都市更新建物,鋼筋混凝土造,樓高14層,地下室4層,建材等級中高級,每層樓地板面積為1000M2,依據核計原則地下室超建二層,因此加計方式如下:1.「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標準單價為30,300元。2.超建之地下層第三層,當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30%,計算方式30,300×(1+30%)=39,4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3.超建之地下層第四層,當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40%,計算方式30

6、,300×(1+40%)=42,4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23因此其地下層第一以及第二層之標準單價為30,300元,第三層為39,400元,第四層為42,400元。(一)建築物之樓層高度以標準高度為4M內為主,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價或加成:1.樓層高度超過4M(不含4M),每增加0.1M該層加計造價1%進行計算。2.後續樓層高度以此類推方式進行加計造價。3.其中一樓設計如供住宅使用者以4.2公尺為基準高度,如供商業使用者以4.5公尺為基準高度。【地上層加成之計算範例】加計

7、原則以超出標準樓層高度當層樓地板面積加計之。範例:若某都市更新建物,鋼筋混凝土造,樓高14層,1-10樓樓高3.6M,11-14樓樓高4.2M,建材等級中高級,每層樓地板面積為1000M2,依據核計原則1-10層樓標準單價不加計,11-14樓標準單價加計2%(每增加0.1M,加計1%),因此加計方式如下:1.「鋼筋混凝土造、11-15層、第二級」標準單價為30,300元。2.11-14樓,各層之標準單價可加計2%,計算方式30,300×(1+2%)=30,900元。(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1-10樓之

8、標準單價為30,300元,11-14樓各層樓之標準單價為30,900元。(二)物價指數處理措施及計算方式231.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為主。(1)採用協議合建方式申請案件,其物價調整基準日以實施者擬具事業計畫送件前六個月內為期限。(2)採用權利變換方式申請案件,其物價調整基準日需與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一致。2.建築物標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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