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朝阳刑法学人刑法思想述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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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朝阳刑法学人刑法思想述要关键词:民国时期朝阳学人刑法思想述要内容提要:中国刑法近现代化肇始于民国时期。作为中国刑法学史上的特定阶段,在刑事立法与西学东进的双重催动下,造就了中国近代一批著名的刑法学家,他们著述立学言传身教一方面推动了中国刑法近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推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正是有一大批具有独立学术品格法学家包括刑法家的加盟,使得以法学教育见长的朝阳大学获得长足的发展,被世人誉为“北有朝阳,南有东吴”“无朝不成院”。通过对朝阳刑法学人刑法思想的梳理与审视,不难发现他们的刑法思想具有先进、合理之处

2、,值得后人借鉴与传承。一、引言在清末变法与西学东进的双重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近现代化进程。“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以刑法文化为重要特征中华法系的近代化转型肇始于近代刑法典的创制。1911年《大清新刑律》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近现代化的发端,同时,它也为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中华民国自1911年成立起,经历了三个时期,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民国不同时期的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不同程度和规模的制定和修改。刑事立法的需要与发展推动了中国近现代刑法学的生成与发展,反之,

3、刑法学的发展与走向成熟,也推动了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形成了刑法典的创制与完善与近现代刑法学发展互动的良好格局。在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研究的二元互动下,民国时期涌现了一批著名刑法学家,如王宠惠、居正、赵琛、王觐、郗朝俊、陈瑾昆、张知本、蔡枢衡、瞿同祖等。其中,居正、王觐、陈瑾昆、张知本、赵琛先后任教于朝阳大学,他们在朝阳大学的言传身教著述立学,为朝阳大学赢得“无朝(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美誉作出了巨大贡献。值得一提是,尽管有些朝阳学者不是刑法专家,但在刑法方面著述决不逊色。胡长清,作为民国时期著名民法专家,他移译

4、了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著的《日本刑法改正案评论》、《刑法总论》,另外,先后撰文介绍外国刑事立法,如《德国刑法一九二七年草案正文》、《意大利刑法改正草案》、《读意大利新刑法》等,为当时了解国外刑事立法趋向提供了较为详尽的素材。夏勤,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在朝阳大学执教期间,先后编写《刑法学总论、分论》、《刑事诉讼法论》、《刑事政策学习》等教材。1949年人民政府接管朝阳大学,建立了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历经近四十春秋的朝阳大学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尽管,她是一所私立的法

5、科大学,但她为传播现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大贡献,被世人称为“北有朝阳,南有东吴”、“无朝(朝阳)不成院(法院)”。尽管朝阳大学已渐渐远离于人们的视野,但是,她在中国法学教育、法学思想传播方面留下深深印迹。作为朝阳大学刑法学人的刑法思想,是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重要部分,他们为中国刑法学的初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回顾历史,我们应当对民国学期朝阳大学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应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全面评价,而不应当漠视甚至淡忘这一段历史,否则,我们时下刑法学研究可能重复前人业已研究过的问题,甚至是研究已经形成共识的问题

6、。为了避免“对中国刑法学自己的历史的无知”7,也为缅怀朝阳刑法学人,我们有必要对朝阳刑法学人的刑法思想进行必要的梳理。二、朝阳刑法学人刑法思想的概览(一)刑法宏观方面之研究刑法宏观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刑法、刑法学的概念、刑法的进化(沿革)、刑法的学派、刑法之效力、法源、解释等内容展开的。1.刑法学者的历史使命作为法学中一门显学,赵琛指出,刑法学有三大任务:一是教育的任务,一方面为法律论理研究,以理解刑法学内容,另一方面为实际技术研究,以发现犯罪事实真相;二是科学的任务,又有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学与刑罚原因刑罚学之别;

7、三是政策的任务,即注意防压犯罪之政策,尤其是对刑罚与保安处分制度应予以充分研究,评论立法得失,指示立法方针,从而完成刑事政策任务。为此,王觐指出了刑法研习的重要性,“刑法关系于人民权利者,至重且大,习之不精,则用之不宏,不宏,则不适,不适,则影响于民权者,欧西学者,所谓司法杀人(Justizmond)者。”而在陈瑾昆看来,作为刑法学者,重要使命“仍在对于已成法律,本其已定目的,以为精确之认识与系统之阐明。”深谙刑法学的王瑾对刑法学者的使命作出了深刻的剖析,“学者,自复杂现象之中,取共同点,发见共通之要素,以得秩

8、序的知识为目的者也。”因此,“以理想的刑法,评判刑法使是非者,自不在刑法学范围之内”,研究现行刑法,“指摘其缺点,为立法者异日修改刑法之资料,固研究研究刑法学者所应有之责任,不过非刑法学之主要目的而异。”相比较,现今有些学者动则批评刑法之不足,主张刑法修改,对此,王觐先生为我们提供一个刑法学者应有态度:维护刑法尊严。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法律并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到裁判,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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