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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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与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比较  2014年2月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等联合主办了“谁是最美基层法官”活动,从全国15万基层法官中评选出十名“最美基层法官”.这些优秀法官既是由公众普选推荐,反映出社会大众心目中的“样板法官”;又受到法官内部系统的赞扬、宣传,代表着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因此,深入剖析十名法官在专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特质,并与国外的优秀法官进行比较,对于透视中国的司法系统、政治体制、社会文化,乃至探讨优秀法官的社会影响因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十位优秀法官的剖析  “最美基层法官”活动有着全面、系统、公开的评估程序,其中,评选标准、获奖理由是研究十位优

2、秀法官个人素质的可靠材料。接下来,笔者以上述材料和他们公开的判决书为视角,分析当代中国优秀法官在专业水平、道德修养、政治素质三方面的特质。  (一)评选活动的标准  “最美基层法官”的评选标准共四条,即“为民”、“公正”、“清廉”、“奉献”.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很少涉及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所应具有的专业素质。而且,“为民”、“清廉”、“奉献”三项标准全然未涉及,其主要内容类似行政官员的行为规范,比如服务为民、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即使在“公正”这一标准中,除了每个合格法官所应具有的品质外(如依法审判外),还需要“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

3、”.因此,在“公正”标准中,优秀法官与合格法官的不同之处在于所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工作效率高,并未全面提出职业化、专业化法官所应具有的其他法学修养要求,比如法学理论水平高、法律思维缜密、裁判文书优秀等;这种“公正”标准提出的要求亦模糊了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的界限。  (二)十位优秀法官的获奖理由  评选结果中的获奖理由是整体上对该法官个人素质、道德品质、工作方式、取得成就的介绍。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首先,他们具有评选标准所要求的优秀品质,比如以调解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亲民,办案多且上诉、信访率低,廉洁公正。另外,结合新闻媒体的宣传[1

4、],可以发现大多数法官还具有评选标准要求以外的突出表现,它所反映的信息亦具有深刻的内涵。由此可知,在评选标准提出的优秀素质之外,普通百姓与评选主体还关注,(1)偏爱调解、协商等无损社会关系的纠纷处理方式和能够促成问题解决的联合协调机制;(2)超出普通公务员应有职责和合理的“奉献”程度之外的无私奉献健康和甘于艰苦等事迹。  (三)部分优秀法官的判决书  判决书的内容既反映一位法官能否做到评选标准中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又能够体现法官的论证推理过程、对条文内涵和立法宗旨的理解程度和语言表达能力。因此,判决书毫无疑问是法官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部分。[2]  但根据北大法

5、宝数据库对十位优秀法官的搜索结果,发现没有黄志丽、郭兴利、春强、才让旺杰四位法官的判决书。囿于篇幅,笔者仅分析两位在北大法宝搜索到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都到庭的案件①,即姜霜菊判决的“陈某某诉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简称彩礼案)和朱正栩判决的“原告赵玉连诉被告刘国和赡养纠纷案”(简称赡养案)。从判决书中可以发现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趋势相背离的现象:  1.判决书整体表述不流畅,事实认定不清,逻辑不严密。虽然两份判决书的框架结构均严格按照着“原告、被告、事实、法院认为”四个步骤在书写,但各个部分写的内容简略过多,造成相互之间不衔接。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未得到当事人的辩解和证据的印

6、证。比如,彩礼案中关于“被告是否给原告见面礼1600元”,姜法官在最后判决部分是给予了认定态度,但在其他部分未提到这一事实,仅是有“提出”的表述,且没说明这一事实有无法律事实证明或得到原告的承认。又如,在赡养案中,事实认定部分未对被告的“分家”答辩进行认定和回复。  2.判决理由论证不充分,引用法律不明确。彩礼案中涉及的彩礼归属问题是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且难以妥善解决的“家务事”,这就需要法官以极具说服力的论证说理进行裁断,但姜法官的判决理由是“依农村当地风俗,被告实收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应予以返还。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前,被告为准备结婚已经购买许多东西

7、,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故被告应返还彩礼款的50%为宜”.并未给出“农村当地风俗”所设定的返还情形、返还原因,亦没有说明“被告损失”的具体数额及其是否构成最终判决结果“返还50%”的全部条件。在朱法官的赡养案中,判决书有被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但未说明是哪些规定。另外,判决书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生活费中的四分之一,即80元,但未说明原告320元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四)十位优秀法官所具有的特质  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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