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官的定位、思维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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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法官的定位、思维与追求当代中国法官的定位、思维与追求  一、关于中国法官的定位  我国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识和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法官大众化阶段,二是法官职业化阶段,三是职业化基础之上的大众化阶段。  1.法官大众化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的司法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是:没有明确的法官选任标准和程序,没有建立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故而,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很低:工农兵学商等社会各个阶层或身份的人均可通过提干、分配等多种渠道进入法院;进入法院后,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要求,只要达到一定工作本文由.L.收集整理年限和干部级别,都可以被任命为法官。

2、这就是早期的法官大众化阶段。  2.法官职业化阶段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起点。特别是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的门槛予以提高,如担任法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部分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和国家贫困地区有所放宽),并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完善了法官任职程序等等。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严把进人关,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02年3月21日,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的召开,既是对《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制度的贯彻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3、  3.职业化基础上的大众化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现行司法体制有了新的认识,人民群众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又在向大众化回归。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并非矛盾对立的。  在国外,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的努力一直都没有停过,比如陪审团制、比如治安法官制度等。而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司法大众化思路,主要目的也是要破除司法的过度神秘化、扩大司法的民主参与、强调司法对民意的尊重以及强化法官的民本意识,以此拉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我们提出的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职业化而言的,与司法职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不是以往的法官大众化,也

4、不是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定一味盲从民意,而是在坚持法官职业化、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这就是现阶段法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大众化。  二、关于法官的思维  思维,应定义为人的意识通过抽象概念或抽象概念的体系来反映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体的一种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官的思维,是指法官的职业思维,也可以称之为审判思维。  法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以及该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角色,有别于诸如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类别的法律人:  检察官的法律思维偏向进攻性,如,检察官必须列举大量

5、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  律师的法律思维则偏向防御性,他必须尽全力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提供并要求法庭从轻、减轻、免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法官的法律思维则必须保持绝对的中立性,他要在攻、防之间作出准确的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即法律认定。  因此,我们说法官是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张忠斌:当代中国法官的定位、思维与追求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26卷第3期法官与政治家(包括行政官)的思维同样也是存在区别的:  第一,法官必备的思维要素:法律职业术语(概念)。法官运用职业术语进行观察、

6、思考和判断;而政治家的思维要素则是大众的话语,所以政治家话语来源于大众,并与大众标准相一致。  第二,法官必须的思考模式:遵循程序,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保守;而政治家则无须考虑程序,他的思考模式就是如何改革与实践。  第三,法官必要的思维倾向:尽可能减少对情理与情感等因素的考虑;政治家则在逻辑与情理(情感)之间偏重情理(情感)。  第四,法官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或行政思维的权衡特点。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审判工作既要讲法制,也要讲政治,法官既要做法律家,也要做政治家。换句话说,只有同时具有法律人和政治家的思维且懂得在程序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则的人才

7、是合格的中国法官。因此,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环境下,我们的法官应当培养一种共同的、正确的法律思维,即:法官办案除坚持将合法性思考摆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外,还要运用政治家的思维,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法官的追求  法官要有高尚的追求,才能使自己在平凡的人生中获取不平凡的人生价值。一般说来,法官政治上要追求廉洁奉公;职业方面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方面追求人民满意;精神上追求人文精神。法官对人要真诚热情,公道正派,胸怀宽广,依法办案,不徇私枉法,不做权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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