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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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  2010年9月1日,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后文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该《办法》的制定,使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法定化,促进了依法治校,有效地保障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高校信息属于公共信息,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而“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并从法律上救济‘知的权利’(知情权、信息权)[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适用  2010年9月1日,我国《高等学校

2、信息公开办法》(后文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该《办法》的制定,使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法定化,促进了依法治校,有效地保障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高校信息属于公共信息,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而“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并从法律上救济‘知的权利’(知情权、信息权)[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的结果,也是判断行政体制公开、法治政府与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  《办法》实施三年多来,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受思想认识和

3、体制等制约因素的影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仍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进一步研究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分析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现实适用中的问题,对于该项制度的完善和推进高校信息公开法治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一)教育的公共性:高校信息公开的逻辑基础公共性作为政府的第一属性,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教育的公共性不仅关涉公共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摊和教育资源的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与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质量的提升和教育服务之公共职能的发挥等密切地交织在一起。  张维平认为,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

4、具有社会影响,具体含义有:(1)教育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石;(2)个人的发展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从事教育工作是对社会发展作贡献。我国的高等院校从出资主体来看,分为政府出资和民间出资,按照出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公办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公共财政,因此从资金来源上看,具有投入公共性的特征。高校所提供的教育和服务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社会,是一种公共产品,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基于高校这种投资的公共性和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公众自然就有理由去要求作为教育公共事业单位的高

5、校对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高校成为独立的法人,我国高等院校的公共性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高校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有自身的利益,在具体的利益追逐中有可能与政府、社会一致,也可能产生冲突。当高校利益与政府、社会发生相互冲突时,一些高校选择了忽视政府、社会的需要,使大学的公共性消解。虽然政府、社会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都有监督的义务,但是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高校很可能滥用自主权,不正当地使用教育经费,不顾教育机会的平等,导致教育腐败。要保证教育的公共性,需要完善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在完善教育立法与制定教育政策中,应充分考虑民主性和公开性。要保证公开性,

6、高校信息必须公开。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赋予了高校信息公开的义务,使公众能有效地了解到高校信息,有助于公众参与到高校的办学中,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对高校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  (二)公民的知情权: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本源[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要求公开某些情报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情报的自由。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它却隐含在《宪法》规定中。《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7、人民。”《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相关规定,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了宪法基础。按照学者唐小波的观点:公民的知情权包括了立法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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