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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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项下的融信达业务,是指我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第三条根据中信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融信达业务分为短期融信达业务和中长期融信达业务两种。短期融信达业务特指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中长期融信达业务特指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根据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又可分为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和无追

2、索权融信达业务。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口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本息。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一旦买入出口应收账款,我行对出口商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放弃对其行使追索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一)出口商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项下存在争议或纠纷,导致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二)因出口商违反保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三)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四)出口商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出口应收帐款;(五)出口商出售给

3、我行的不是合格应收帐款;(六)出口商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七)中信保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八)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第四条省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融信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融信达业务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指导各受权分行融信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根据总行授权,省行可以直接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可以根据本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向省行申请办理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融信达业务转授权,经省行批准后,可以叙做短期融信达业务。二级分行以

4、下有权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办理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融信达业务转授权,由相应二级分行负责审核后,报省行审批,各二级分行负责相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各二级分行申请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信达业务转授权,须报省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由省行实施转授权。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信达业务,不对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进行转授权,各行辖属业务集中二级分行处理。对于揽收业务,各受权行在建立清晰严格、职责明确的审批和后评价机制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流程。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第六条我行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则上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或业务

5、持续经营时间超过2年;(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三)历史履约记录良好,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我行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则上应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或积极争取的优质客户;(二)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三)企业进出口规模在当地排名靠前。第七条根据中信保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范围,我行办理的融信达业务包括:(一)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项下的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具体包括:1、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跟单托

6、收(D/P、D/A)项下出口押汇;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赊销(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3、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项下的单证相符或虽单证不符、后由对方银行承付的出口押汇或贴现;(二)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项下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第八条办理融信达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单条款经过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合规审查,各受权行原则上不应自行发起修改保单条款;(二)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三)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

7、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四)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我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了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及我行进行了书面确认。第九条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且对出口商的融资余额始终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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