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融信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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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融信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国内融信达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信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项下的国内融信达业务,是指我行对已向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内信用保险的国内贸易,凭卖方提供的商业单据、投保国内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卖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国内融信达业务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货物、服务贸易及其他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第三条根据是否对卖方保留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和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

2、。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项下,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融资本息。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项下,一旦买入应收账款,我行对卖方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放弃对其行使追索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一)卖方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项下存在争议或纠纷,导致买方到期未能付款;9(二)因卖方违反保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或经三方认可的其他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三)因法院保全措施,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行政或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四)卖方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应收账款;(五)卖方出售给我行的不是合格

3、应收账款;(六)卖方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七)保险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八)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国内融信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国内融信达业务的规章制度,协调总行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指导各分行国内融信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直接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开办此项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转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及业务指

4、导。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第六条我行办理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的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则上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或业务持续经营时间超过2年;9(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三)历史履约记录良好,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在税务等国家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我行办理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的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则上应是我行重点支持的结算客户或积极争取的优质客户;(二)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三)企业经营规模在当地行业排名靠前。第七条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单条款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版)》进行法

5、律审查;(二)卖方已就拟申请融资的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向卖方出具了全套正式保单;(三)卖方按照保单条款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如需)并缴纳保费;(四)卖方与我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或经三方认可的其他协议,明确赔款受益权转让我行的事宜。第八条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金额(申报金额)乘以赔付比例与保险公司审批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且对卖方的融资余额始终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余额。若保单存在免赔额或起赔额等影响赔付金额的条款,应根据保单规定对融资金额作相应扣减。9第九条原则上不得针对存在共同投保人的国内信用保

6、险保单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第三章额度管理第十条办理本办法项下国内融信达业务,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需纳入我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且授信评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卖方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可不占用对卖方的工商授信额度。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但授信评级未达到BBB级(含)以上的卖方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各行须按规定占用对卖方的工商授信额度。第十一条对于拟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各行应根据总行公司金融总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取对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鉴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为我集团内部成员,总行未对其核定金融机构授信,故本章及第二十条中提及的保险公司不包括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7、。。第十二条收到足额款项或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赔付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第四章业务程序第十三条受理卖方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时,各行应参照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对卖方的资格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卖方每次申请办理国内融信达业务时,应提交融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卖方首次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时,应与我行签署《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合同》(格式见附件二)。9第十五条受理国内融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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