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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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摘要】“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而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公共财政理论使得我们对税收、税收法律关系、税权等都要作重新的审视,纳税人的地位从过去的义务本位已上升到了权利本位,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也因此而有了相应的改变。在“公共财政”下,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政府税收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式的等价交换关系。因此,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应完善已有的纳税人权利规定外,还应赋予纳税人税种设置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纳税人应有的

2、权利。【关键词】公共财政纳税人纳税人权利【正文】  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其中,传统财政理论研究与财税实践中,一直为我们所忽视的纳税人权利也将成为“公共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  李岚清同志在200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财政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必要的公共支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一般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  “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公共财政”中,政府支出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

3、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主要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财政成为公共财政。  2、在“公共财政”中,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支出的范围主要限于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公共商品,不能获得全部收益却需要承担全部成本,因此,政府支出的这种性质客观上必然要求一种与这对应的财政收入形式。  3、在“公共财政”中,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与“公共”收入数量上是一致的  税收作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为消费公共商品而支付的一种价格或费用形式,在政府收入仅以税收形式获得且预算约束严格的前提下,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

4、之间存在相等的或一致的关系。政府支出—政府征税—公民纳税这一过程,其实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过程。5  二、有关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看,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狭义上看,纳税人权利是指有关法律对纳税人这一权利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同时,当纳税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主体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三、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来理解,纳税人权利都是实行“公

5、共财政”所不可或缺的,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  1、提高政府的公共支出效率,需要相应的制衡力量  2、“税价”的上升,“税网”的扩大,税法日趋复杂,税收更广更深地渗入私人经济  税务机关是行使征税权力的法定机关,其涉及利益之直接,影响面之广,是其他政府权力的行使所难以比拟的。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从而形成对政府征税权力的有效制约。  3、市场化改革使公民个人拥有纳税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日益突出  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程序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税收的实现,而纳税人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关注又影响着对税收的认识。由于单靠加强税收征管难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从长远来

6、看,只有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日趋公开化  从而使得纳税人的运作资料极易被公开,其利益也更容易被侵害。因此,特别需要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  1、纳税人应享有税种设置的参与权5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立法体现。也由

7、此可知,我国对于税种设置、税种的开征,历来都是通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出来。  尽管在确立开征某项税收时,既经过了税收学家们的精密计算,也经过部分省市的试点,在确认可行之后,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但是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而言,他们的参与程度是相当有限的,他们对于税种的开征并没有多少发言权。相当部分的纳税人对于税种的开征没有机会提出反对意见或修改意见。  1789年的法国,在其人权宣言中载明:“一切公民得由自己或其代表,决定税收有无必要而自由认定之⋯⋯”。美国独立革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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