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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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0]7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泰单位(部、省属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并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制度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用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市区(包括市直、海陵区、高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操作”的办法。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部、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统一管理。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参加

3、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统一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对已退休(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职)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用人单位按

4、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单位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

5、人的医疗费用,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初按上年实际发生的该类人员人均医疗费用的120%收取,单独立帐、管理,次年初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处置资产时,为分流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必要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体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最低不低于60%)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飞缴费率计算确定:分流职工一般提取2年,退休人员一般提取10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一)机

6、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三)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一律在每月5日前填写〈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向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结算时"见单付款"。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拒付医疗保险费。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未按期足额缴纳

7、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扣暂停该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统筹基金的支付和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办理。第三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区参保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和《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证)。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以下比例记入(含个人缴纳2%);   (一)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8%记人;   (二)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2%记人;   (三)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8%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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