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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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一、细则颁布及执行有效时间?答: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经市政府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实施范围?答: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市区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市区基本医保实施范围。三、参保条件?答:1、本市区内所有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并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

2、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2、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四、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 (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 (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五、哪些灵活就业人员不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答:(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

3、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六、企业参保开户所需资料?答:1、《石家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2、当年年审过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3、上年年度财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单位提供上月报表、单位托管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需档案机构盖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花名册、职工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一

4、年期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招(用)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用工备案手续《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七、企业新增人员所需资料?答:1、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托管机构盖章);2、在职职工需提供社保局、就业局盖章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花名册;非本市户口的在职职工还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3、一年期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招(用)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用工备案手续《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4、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1张;5、有市医保卡人员需提供从原单位已做流动减少的医保卡。八、企业减少人员所需资料?答:调动手续、解除人

5、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九、非本市医保关系如何转移?答:1、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河北省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入市医保中心管理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提供由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保原始缴费记录和书面证明、跨市(县)流动审批手续等,作为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

6、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十、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作基数缴

7、纳基本医保费。十一、医保视同年限如何计算?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1、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3、  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4、2000年6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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