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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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根据设置规划限量,申请人可直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许可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单位(法人)或者个人;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需申请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应经部队军级(总队)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依据《医疗机

2、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⑵正在服刑的罪犯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因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⑺因道德败坏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⑻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申请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

3、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设置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5、设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非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6、设置人的资信证明;7、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签字表;8、个体诊所申请人的有关技术资格证书及执业经历证明;9、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10、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申请人手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复核-审定—核发行政许可时限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设置医疗机

4、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诊所及与其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二)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

5、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受理地点:泉州市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区卫生局窗口(联系电话:0595-2250827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监督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区效能办(联系电话:0595-)公示网站:泉州市丰泽区卫生信息网http://ws.qzfz.gov.cn/fzgov/view/hygiene/index.jsp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规

6、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许可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十七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已取得本机关发放的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直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许可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

7、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工作制度(科室工作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查对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等;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布局平面图;5、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7、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合同复印件;8、医疗机构规章

8、制度目录;9、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设备清单;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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