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房屋条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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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3章房屋条例六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一房屋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并就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第283章 第25C条被扣留车辆的售卖  (1)根据第25B条被扣留的车辆如在扣留后3天内没有被申索,则委员会或获授权人员须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送达通知书,知会车主─(由1979年第79号第2条修订;由1982年第15号第12条修订)  (a)车辆被扣留一事及扣留地点;及  (b)除非在通知书送达车主后14天内,缴付根据第25B(4)条须缴付的费用及泊车费,并将该车辆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该车辆即成为委员会的财产而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权利,并且可由委

2、员会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如车辆没有按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移走,则该车辆即成为委员会的财产而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权利,并且可由委员会以出售或以其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处置。  (3)如在任何车辆依据第(2)款出售之日后6个月内,任何人令委员会信纳该车辆在凭借该款成为委员会的财产时,其本人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则委员会须将售卖得益扣除以下费用后的余款付予该人─(由1982年第15号第12条修订)  (a)根据第25B(4)条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及泊车费;及  (b)委员会就出售该车辆所招致的任何合理费用。  (由1978年第19号第4

3、条增补)  第283章 第25D条某些权力的转授  委员会可将第25A(2)或(3)、25B(2)、(3)或(4)或25C(1)或(2)条授予委员会的任何权力转授予以下的人行使─  (a)任何与委员会订立协议的人,而该协议是关于管理任何受限制道路或停车场,或关于控制屋内车辆的移动或停泊的;  (b)上述的人的任何雇员。  (由1993年第16号第10条增补)  第283章 第26条虚假陈述  第V部  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  (a)在提供第25(1)条所指申报表指明的详情时;  (aa)在提供第25(4)条所指申报表指明的详情

4、时;(由1998年第24号第7条增补)  (b)在接受第25(2)条所指的讯问时;(由1993年第16号第11条修订)  (c)就申请租契一事;或(由1993年第16号第11条修订)  (d)就向委员会申请与购买土地(第(2)款适用的土地除外)有关连的贷款或资助一事,(由1993年第16号第11条增补)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罪行属(aa)或(c)段所订的,则可另处第(1A)款规定的罚款。(由1998年第24号第7条修订)  (1A)凡任何人─  (a)被裁定犯第(1)(aa)或(c)款所

5、订罪行;及  (b)因与该罪行有关的虚假陈述而被少收租金,则除对他施加的第(1)款所订明的处罚外,他尚可被另处相等于所少收的租金款额的三倍的罚款。(由1998年第24号第7条增补)  (1B)为施行本条,“少收的租金”(rentundercharged)就第(1)(aa)或(c)款所订罪行而言,指若非因与该罪行有关的虚假陈述,则该人在顾及第16(4)条下本须缴付的租金款额与他实际缴付的租金款额之间的差额。(由1998年第24号第7条增补)  (1C)由委员会所发出并就一项第(1)(aa)或(c)款所订罪行述明所少收的租金款额的证明书,

6、在任何法院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可接纳为证据,而如无相反证据,法院须推定─  (a)该证明书是由委员会发出的;及  (b)就第(1A)款而言,该款额即为少收的租金。(由1998年第24号第7条增补)(2)任何人─  (a)就任何与购买屋内土地有关的事项,或就任何与购买委员会获授权提名购买人的土地有关的事项;或  (b)就该等事项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时,向委员会作出任何陈述,而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由1978年第33号第8条增补)  (由198

7、2年第15号第13条修订;由1995年第364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83章 第26A条购买人根据第26(2)条被定罪后法院作出的命令  (1)凡法院裁定某人就他购买土地而犯了第26(2)条所指的罪行,法院须命令─  (a)将该犯罪者所购买的土地移转予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名的人;或  (b)该犯罪者向委员会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没收,款额相等于该土地的买价(包括根据附表第1(b)段向委员会缴付的任何款项)与该土地于定罪之日在可交出空置管有权和在让与、转易或放弃管有方面均没有限制的情况下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由1993年第16号第12条修订)但

8、─  (i)法院可基于与该罪行的情况有关的特殊理由而免予作出命令,而该特殊理由须由法院予以记录;及  (ii)如作出(a)段所述的命令会损害另一名本真诚和以有值代价获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则法院不得作出该项命令。(2)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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