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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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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房屋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利民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
2、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北湖区、苏仙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上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财政、商务、质监、教育、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查勘、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和安置、补
3、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第六条【倡导规定】鼓励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建立多元的社会化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区、住宅产业化试点等项目,应当逐步推行装饰装修后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饰装修的成品房。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七条【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安
4、全责任人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检查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19—(二)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或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毗邻房屋的安全;(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四)防治白蚁;(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第九条【共有部分】对房屋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第十条【委托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
5、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受托人责任】委托管理房屋安全的,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检查、监督、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房屋受让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功能指标、安全使用年限、装修限度、使用与维护保养要
6、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19—(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三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二)擅自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五)私搭乱建或者擅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六)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7、;(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实施房屋装饰装修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登记:(一)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实行物业管理的,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二)对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公益性活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向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按照前款规定受理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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