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章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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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07章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对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成为法团及有关连的事宜作出规定。  [1997年5月9日]  (本为1997年第34号)  第507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  第507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名册”(Register)指根据章程而设立的学会会员名册;  “年度”(year)指依照章程始于每年某日及终于每年某日的学会财政年度,但学会成为法团之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期间,将被视为一财政年度;  “秘书”(Secretary)指根据章程规定委任的学会义务秘书;  “理事会”(Gene

2、ralCouncil)指根据第7条设立的学会理事会;  “章程”(Constitution)指第10条所提述的在当其时生效的学会章程;  “会长”(President)指在第7条内称为学会会长的人及按照章程规定以会长身分行事的任何人;  “会员”(member)指现时名列学会会员名册的人;  “学会”(Institute)指根据第3条成为法团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  第507章 第3条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成为法团  第II部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  (1)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现成为一个法团,称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学会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并可起诉和被起诉,以及可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作出和容受法人团体

3、可以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行动及事情。  (2)学会备有法团印章,使用印章盖章须依据理事会的决议进行。使用法团印章盖章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一名成员与秘书或理事会委派代替秘书的另一人必须在场,各人须签署本身姓名。  (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用学会法团印章妥为签立,并按照第(2)款签署认证,则须获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件。  第507章 第4条学会的宗旨  在不抵触本条例条文下,学会的宗旨如下─  (a)提高房屋管理专业技艺与学理的标准及理想;  (b)为从事该专业的人士提供中央组织,以期推广由具备适当培训及资格之房屋执业人士管理屋苑及物业,

4、并在各方面鼓励改善房屋;  (c)提供机会供该专业的成员取得或发放技术资料,以期改进效率标准;  (d)甄选、培训和以考试考验拟投身该专业或在该专业有所成就的人士,并向他们颁授证明书及文凭和颁赠奖项;  (e)在本学会全部或任何宗旨上,与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及人士合作;  (f)提倡和推广该专业的学习及教育,并为该专业的教育提供管理、教学及任何其他服务;  (g)组织和安排任何种类会议、讲座、学习班、展、示范、陈列、表演及聚会,以期促进该专业;  (h)印刷和出版任何出版物品、报纸、期刊、书籍或单张,以提倡及促进学会的宗旨;  (i)促进、支持和维护香港房屋经理的形象、地位及权益; 

5、 (j)为公众利益而维持和促进房屋管理专业的作用;及  (k)办理理事会认为适当的一切其他对实现上述宗旨属有关或有助的事宜。  第507章 第5条学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代表学会,办理所有对贯彻学会宗旨属必需的、有连带关系的或有助的事宜,而在不影响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可以─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c)为会员提供适当设施;  (d)雇用职员;  (e)为职员及造访宾客提供住宿地方;  (f)为职员提供退休金或分担退休金的供款;  (g)担任有关退休金计划及奖学金及奖项基

6、金的受托人;  (h)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条款借入款项;  (i)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条件申请和接受任何资助以资助学会的活动;及  (j)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学会基金投资。  第507章 第6条财产的归属  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属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的一切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均归属学会所有。  第507章 第7条理事会的设立  第III部  理事会  (1)现设立名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理事会”的理事会。  (2)本条例实施时,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为第6条所述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的在

7、职会长、副会长、义务秘书和义务司库及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原为第6条所述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理事会的所有成员。  (3)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持续至在学会首次周年大会上或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举出理事会职员及成员时终止。  第507章 第8条理事会的权力  除本条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学会的管理权归属于理事会,而学会的一切权力亦归属于理事会并由理事会行使。  第507章 第9条会籍  第IV部  会籍及章程  名列会员名册的人是学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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