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司法独立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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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近年来,一系列的案例,如05年的“周澄案”等,实际上已经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也暴露出我国司法独立方面的不健全。中国司法独立作为一个非常敏感,鲜被论及的课题也就自然而然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如何正确处理衡平衡党和司法,政府和司法的关系;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如何利用司法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成为党和政府及广大学者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参考先前相关论述及文献,参照实际情况,探求一条属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司法独立的道路。19一、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

2、标志。在国外,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其含义也可从这个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

3、使,其它任何机关都有不能干涉;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它法官的影响。概括地讲,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中华人民共和

4、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19  司法独立是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对其基本要求和内容,具体从以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一

5、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要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上的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三顶内容,第一,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即要作为一个中立者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影响来审判案件。明白了这是点,对司法独立的内涵也就不难理解了。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法学》,1998年第12期 (二

6、)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更是人们正义理念实现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页。。虽然永恒的正义、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公平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和确认,才能为大家所接受,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法律存在的价值是

7、追求正义和理性,司法独立就是其中的核心表现形式,保障司法独立其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1、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与专断。一方面,独立本身可以避免权力一体行使带来的专断弊端。另一方面,也可杜绝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保证司法功能特别是其现代功能--权力制约的有效实现。因而,司法独立也有其政治意义。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汉密尔顿还进一步指出,从法院限制立法

8、机关越权出发,从保障人权出发,法院独立实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92、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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