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

ID:45968466

大小:8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19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_第1页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_第2页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_第3页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_第4页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_第5页
资源描述: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木文主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一些理论研究,从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认定等來论述。关键词:侵占罪概念构成认定区别内容摘要0一、侵占罪的概念3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3三、在侵占罪认定中

2、需要注意的问题4(一X侵占罪的对象的范围4(二关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认定6四、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6五、此罪与彼罪界限6(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6(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7六、结束语7参考文献:7浅论侵占罪在屮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具有侵占性质的行为作处罚的立法,只是当时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将侵占罪明文作为独立的罪名并单独规定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利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肓至1957年和1963年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曾有侵占公私财物罪的条

3、款设置,但却未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79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金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木文试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侵書罪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罪进行探讨。—、侵占罪的概念在新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

4、罪的主要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这样的“非法占冇别人的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定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了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了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在刑法中,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嵋、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确切地说,它是指侵犯木人业已合法持冇的他人财产为特征的一种财产犯罪。对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大致有下列三种:笫一•种表述方式为“根据新刑法笫

5、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表述方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即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笫三种表述方式为“以非法占•冇为FI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退还或者交岀的行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表述是准确揭示了侵占罪的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和对象特征,也体现了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因而是比较科学的。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1、侵占罪的主

6、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冇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持冇他人财物的人。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木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理论界还未见探讨。因为《刑法》第270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在现实牛活中,山于单位间委托关系、提存关系或事实上的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现彖是普遍存在。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单位实就侵占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刑法就有必要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使该犯罪进一步完善。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刑法》第270条了以补充在该条增加单位犯罪的条款。2、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口己占有他人的合

7、法财物而故意拒不交还的主观心态。本罪主观方血必须貝-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的财物了以使用或延缓不交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则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归己所有”的意图必须出于“非法”即具有违法性才符合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纵然行为人主观上具冇归己所冇的意图如果不是非法而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构成本罪。3、侵山罪的客体: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冇权。即侵山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冇权。从司法实践屮看,一般公民侵占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仅限于私有财物,也存在着侵占公有财物或公私混合经济实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