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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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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筋疲力尽而归于灭亡。——卢梭具体而言,民事执行权威的基本要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1)民事执行权获得来自国家正式制度的肯定性、全面性确认。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其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1]8-9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看,“合法性危机”是所有的政治国家在任何阶段都必须认真面对并力求破解之法的棘手问题,合法性逐渐丧失的政治国家往往都难以避免灭顶的命运,政治国家的合法性
2、实质上在于它能否获得民众的认可与承认;合法性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不断的获得民众的认可与承认,政治国家需要持久的多方面努力。面对人类社会物质性和精神性利益的相对有限性与人的欲求的无限性之间的永恒紧张所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纠纷,设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便是政治国家的这种努力之一。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旨在提供一种可供民众选择的、具有最强规范性和最终效力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审判以确认权利为自然之责,民事执行以实现权利为天然使命,二者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整体面貌。与民事审判无异,民事执行之于民事诉讼,如轮之
3、于车、翼之于鸟,紧密相系、不可缺失。因此,从法制层面对民事执行权进行肯定性、全面性的确认成为现代国家的主动选择和普遍作法,且已成为评价现代国家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标准之一。(2)民事执行根据得以有效实现。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民事执行根据的有效实现与完全实现并不等同,二者之间往往存在距离。以民事执行根据的完全实现作为民事执行权威是否贬损的标尺,不仅有苛刻之嫌,而且会徒增悲观情绪和消极气氛。民事执行权获得制度性确认使得民事执行权威的维系具备可能性和潜在力,民事执行根据得以有效实现使得民事执行权威的维系具备现实性和实在力
4、。有效实现民事执行根据的过程与民事执行权获得公信力和民众认同的过程具有并发性和同质性,而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是民事执行权威的固有内涵与本能凭借。由此可以底气十足的说,决定民事执行权威之实际状况的力量主要来自民事执行根据有效实现的程度,而不是主要来自民事执行根据的公正程度。置言之,只要民事执行根据得以有效生成,在实现层面应原则上禁止对其实体公正性和程序公正性进行质疑,正所谓“执而不疑,疑而不执”。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2]164民事执行是法律保持力量的主要途径,民事执行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关键载体。
5、在当前转型中国,民事执行权威的贬损为不争之实,久已成弊,大有积重难返之势。于是,寻找强化民事执行权威的现实进路,力彰法律的力量,可让高速前行与问题重重的国家在面对风起云涌的纠纷时不至捉襟见肘、疲于奔命或难以应对,也可让民众对法治中国的尝试充满信心与耐心,实现有序与和谐。从现实的情境来看,笔者认为,至少以下所及诸项为强化民事执行权威所必需、所可为。(一)提高民事执行法律渊源的位阶9从形式上看,民事执行的现有法律渊源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
6、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扣冻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2007年10月28日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为30条(第207条至236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为34条(第201条至234条)。而《民诉意见》、《执行规定》、《查扣冻规定》和《拍卖变卖规定》则有256条之多,其中
7、《执行规定》就有137条。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在条目数量上取得了绝对优势,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如此。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制定时的情势、施行后的新变化和至尽仍在奉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政策,这一现象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可以对其导致的消极后果视而不见。如下两个很少被提及但相当严重的消极后果需要被关注:(1)阻碍正式立法的社会化。民事执行过分依赖司法解释很容易导致正式立法成为补充,而司法解释成为一般规范,进而造成正式立法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脱节与疏远,引导人们对司法解释更为关注,漠视或搁置正式立法。(2)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良性
8、互动。法学知识和法律理性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与基本前提。形成中的现代法治国家犹如茫茫大海中的一艘巨轮,法学家负责指引前行的方向,法官负责掌舵,检察官负责添加燃料和提供动力,律师负责减慢速度。“同船”的形象修辞展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不同分工承担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与意义。民事执行过分依赖的《执行规定》等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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