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效翼船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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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效翼船检验指南(1)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13-2007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8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结构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强度第3节船体开口和密性试验第3章锚泊、拖带、系固与登陆设备第1节锚泊设备第2节拖带设备第3节系固设备第4节登陆设备第4章轮机与辅助系统———————————————————————————————————————————————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动力装置第3节燃油系统第4节滑油系统第5节进气系统第6节排气系统第7节冷却系统第8节发电机舱通风系统第9节舱底排水系统第5章电气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

2、配电系统第3节电源第4节电缆第5节照明2第6节避雷第6章材料与建造工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铆接附加要求第3节质量检验3———————————————————————————————————————————————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适用范围1.1.1.1本指南适用于民用地效翼船。对国际航行的地效翼船,除本指南规定外,还应满足主管机关及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①。1.1.1.2本指南适用于在如下营运气象限制内,白昼航行的载客或载货(普通货物)地效翼船,且其距避护地航程不超过2h或200nmile(取小者):(1)营运气象限制Ⅰ:系指限制航行区域内有义波高不超过3.0m,

3、且风力不超过7级(蒲氏风级);(2)营运气象限制Ⅱ:系指限制航行区域内有义波高不超过2.0m,且风力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3)营运气象限制Ⅲ:系指限制航行区域内有义波高不超过1.0m,且风力不超过5级(蒲氏风级);(4)营运气象限制Ⅳ:系指限制航行区域内有义波高不超过0.5m,且风力不超过4级(蒲氏风级)。1.1.1.3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地效翼船:(1)非营业性地效翼船;(2)体育用地效翼船。1.1.1.4现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的相应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4、———————————————————————1.1.1.5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1.1.2等效与免除1.1.2.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指南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①IMOMSC/Circ.1054《地效翼船暂行指南》。4除指南的任一要求。1.1.2.2船上可以安装非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指南要求具有同等效能。1.1.2.3若对指南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

5、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3法定检验1.1.3.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本社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1.1.3.2对申请本社的入级船舶,本社将对船舶的入级与法定检验结合进行。1.1.3.3经本社审图、初次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船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求,本社将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或报告。1.1.3.4———————————————————————————————————————————————由本社进行入级与法定检验的船舶,如入

6、级证书失效,且影响到相关法定检验证书签发条件时,则相关的法定证书也同时失效。1.1.3.5法定检验的依据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规则。1.1.4定义1.1.4.1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采用定义如下:(1)地效翼船:是一种具有多种航态的带翼船舶,在其主要营运状态时是利用机翼在接近水表面或其他表面以上的空中高速运动所产生的地面效应(气动升力)支承其重量而在空中高速运行。(2)地面效应:系指机翼在贴近水表面或其他表面的空气中高速运动时,机翼会出现升力增加和诱导阻力减少的现象,简称“地效”。这种现象一般发生在离表面低于机翼平均弦长的高度以内,地效的程度取决于船舶的设计和机翼距表面的距离。(3

7、)地面效应作用区:系指存在地面效应影响的空间,简称“地效区”。(4)动力气垫:系指由于机翼在水表面或其他表面的气动效应区域内运动而在机翼和船体与该表面之间所产生的高压区域。(5)静力气垫:系指由推进发动机或船体和/或翼下的其他发动机所产生的气流被集中到机翼和船体之下而产生的高压区域。5(6)翼:系指船舶航行时产生气动或水动升力的翼形板或三维结构物。(7———————————————————————————————————————————————)操纵面:系指组成翼的完整部分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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