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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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2015〕58号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管委会研究决定出台《<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7-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

2、5年5月8日-7-《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营造信用氛围,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加快建设诚信园区,特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二条鼓励园区企业开展信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鼓励企业创建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第三条鼓励园区企业派员参加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及管理师培训等信用相关专业培训。第四条鼓励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及相关课题调研。第五条鼓励园区企业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项目。第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苏州工

3、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7-《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信用氛围,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加快建设诚信园区,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创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和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共同管理。经发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受理申报工作;对专项资金支

4、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服务。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三章使用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1.区内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贯标补贴;-7-2.区内企业创建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3.区内企业参加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及管理师培训等信用相关专业培训补贴;4.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5.信用体系相关课题调研;6.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产品开发应用项目。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四条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信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通

5、过信用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每家企业给予3000-5000元补贴。第五条鼓励区内企业争创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通过示范企业认定的,每家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第六条鼓励区内企业派员参加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信用管理师培训,通过考核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人、5000元/人补贴。第七条鼓励专业机构在园区承办信用相关的讲座、论坛、推介会等宣传活动,费用按协议规定支付。第八条开展信用相关课题调研,费用据实列支。第九条鼓励区内企业开发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项目,经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

6、贴金额。以上“区内企业”指在园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的企业。-7-第五章申报、审核、拨付流程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流程如下:(一)企业向经发局提出申请,并由经发局进行初步审核;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项目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二)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拨付金额;(三)审核汇总后,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一条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二)按不同扶持方向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申请第四条资金的企业需提供《江苏省企

7、业信用管理贯标证书》;2.申请第五条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省、市《信用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证书》;3.申请第六条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4.申请第七条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会场布置费用发票、人员费用发票、承办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5.第八条资金费用需提供票据原件据实列支。6.申请第九条资金的企业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费用支出明细。(三)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7-上述材料中,除申请表、申请报告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

8、、验原件,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向经发局和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三条财政局会同经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应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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