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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黄山地区招标采购场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黄山区招标采购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黄山区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山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政府采购供应商以及产权交易受让方或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违背诚信原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
2、三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第四条黄山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招管局)负责建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管理。区交易中心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及区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招管局。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黄山区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后)。第六条投标人在一个计分周期计满5分,停止其3个月进场交易资格;计满10分,停止其6个月进场交易资格;计满15分,停止其1年进场交易资格;计满20分,停止其2—3年进场交易资格。对一
3、次性记分10分(含)以上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披露。披露曝光的内容主要为投标人名称、参与的-4-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披露期限与被取消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资格的期限一致。一个计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计分当期有效,不跨年度累计。第七条因行政处罚被限制招标采购活动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招标采购活动时间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第八条被停止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停止期间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停止时间,但停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相应时间的一半。第九条投标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
4、据,区招管局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一)调查。由区招管局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有不良行为嫌疑的投标人进行调查和取证。(二)认定。调查小组依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拟定不良行为认定意见,经区招管局审查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三)记录。区招管局确定专人负责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后1个工作日内记入信息档案。第十条经调查、认定投标人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记不良行为记录,若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对不良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
5、收到《黄山区招标采购不良行为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招管局提出书面申诉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权力。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招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黄山区招标采购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黄山区招标采购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投标报名后又放弃投标的,记3分;2、招标文件中规定应当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开标会,造成投标无效的,记3分;3、违反资格预审和开标会场纪律,影响资格预审及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4、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记10分;5、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主观上存在恶意投标的,记5分;6、因在递交投标文
6、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的,记5分;7、擅自闯入评标区域的,记5分;8、拒绝配合评委进行询标或拒绝在询标记录上签字的,记5分;9、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提供一份记10分。10、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记10分;11、向招标采购人、转让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干扰招标活动谋取中标的,记10分;12、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经查实属恶意低价投标的,记5分;13、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7、,记10分。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5分;1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履行招标投标约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记10分;16、与招标人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记10分;17、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4-18、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10分。19、将中标、竞得的招标采购项目违规转让、转包、违法分包的,记10分;20、在对中标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第一次不合格(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职)的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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