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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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招标采购活动,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和《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滁政〔2008〕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标采购市场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转让方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管理。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各类市

2、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药品及医用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及交易结果履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违背诚信,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第四条15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局)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在发现不良行为或接到不良行为投诉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招标局

3、。第五条市招标局、市监察局应当与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房产、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文书、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市招标局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书。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6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

4、期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暂停其12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20分以上者,暂停其24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25分以上者,暂停其36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15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6个月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取消其入选滁州市评标专家库资格。第八条1个计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因

5、不良行为被计分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个计分周期的最后一个月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标局;逾期不报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第九条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违反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被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间如与违反本办法被暂停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间不一致,以较长时间为准。第十条被暂停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暂停期间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

6、申请缩短暂停时间,但限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对应时间段的一半时限。第十一条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转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相关主管部15门应将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文书、通报抄送市招标局、监察局,由市招标局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一)取证。由招标局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

7、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二)认定。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标局批准后,由招标局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三)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不良行为记入信息档案。招标局、交易中心在招标采购交易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或接到重大不良行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除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还应依法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不良行为应予以定期披露。披露内容为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不良行为披露媒介为滁州市招标采购网及其他新闻媒体。第十三条15法律

8、、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招标采购项目设置无重大不良行为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在招标采购公告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资格中设置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行为的条件。第十四条市招标局及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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