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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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我市经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后,草拟了《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泸州日报、川江都市报、泸州市人民政府(http://www.luzhou.gov.cn)、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fzb.luzhou.gov.c

2、n)、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http://cgj.luzhou.gov.cn)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7年3月31日至4月30日。二、反馈意见的方式(一)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府立法”栏目下“意见征求管理系统”在线提交(http://fzb.luzhou.gov.cn)。28(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一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邮政编码:646000。(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zszflf@163.com。(四)联系人:何玉兰莫亭0830-3198

3、313传真:3109942附件:1.《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关于《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28附件1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三节广告、店招、标语、宣传品管理第四节施工工地外围容貌管理第五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三节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章执法保障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2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

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主城区建成区;(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上述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

5、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28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水务、商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工商、气象、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6、计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六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跨行政区域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

7、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28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提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本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公约,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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