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

ID:14642290

大小:39.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9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_第1页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_第2页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_第3页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_第4页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有股转持相关法规学习涉及到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2009年6月19日四部门出台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2010年10月13日“财企〔2010〕278号”《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将从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以及认定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结合案例论述了国有股份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达到学习和理解的目的。(本文部分内容提供应感谢投行先锋论坛的坛友)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  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即最终的结果是社保机构持有IPO公司的10%左右的国有股,换算成最终的上市公司股份后可能低于10%的比例。”;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3、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三、认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  《转持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因此我们仅能依据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1、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规定,需要标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包括

4、: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但是,《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指出,上述认定“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亦即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一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

5、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均指持股比例占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8条规定,“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

6、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4、当某一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为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时,该等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所持股权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以确定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参照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11条的规定,“……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因此,应当以同一持股

7、单位持有股权为准,而不应将不同的持股单位的持股进行加总计算。另一方面,虽然持股单位不同,但该等持股单位均为同一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例如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均持股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的持股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本人认为,如各持股单位不属同一行政级别或不属同一行政区划,则不应合并计算,例如青岛市某国有独资公司与山西省某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不能合并计算;反之,应当予以合并计算。详见下文中元华电案例。  经考察上述现行有效或已经失效的规定并且综合《转持办法》颁布后被认定为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