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文件及有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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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文件陆政发规〔2011〕1号关于印发陆家镇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行政村(社区)、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镇因病致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实效,确保困难人群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陆家镇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陆家镇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审批表陆家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主题词:民政医疗救助△办法规范性文件△通知昆山市陆家镇党政办公室2011年6月1日印发7陆家镇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

2、、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全镇因病造成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确保困难人群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陆家籍大病困难对象,医疗费用虽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救济帮困后,其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由镇财政予以适当救助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二、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对象:第一类:低保户家庭成员及低保边缘对象本人;第二类:持证无业重度残疾(1~2级)对象本人、(0~18周岁

3、)的持证残疾对象本人、优抚对象本人及其配偶;第三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因遭遇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第四条医疗救助的条件:71.第一类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第二类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第三类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25000元。2.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实施大病医疗救助:(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3)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4)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5)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

4、中心介绍工作的;(6)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7)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8)政府认定不予救助人员。第五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1.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4.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5、。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种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71.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各项农副业、第三产业收入及其它劳动收入;2.离退休金、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救济金;3.继承、接受赠与、有价证券、彩票中奖以及利息、红利;4.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5.一次性安置费、土地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6.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7.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8.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

6、收入;9.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按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10.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11.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收入时应合并计算。第七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7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父母奖励金;4.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5.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死亡人员的丧葬费;6.用于大病救助的

7、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7.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8.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9.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三、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陆家镇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大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及报销后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接受各类社会救济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第九条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

8、及必备的证明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民政办。7第十条镇民政办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和提供有关材料的,镇民政办有权退回其救助申请。第十二条镇民政办根据复核汇总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并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分局拨付镇民政办,由村、社区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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