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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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江西省工伤保险待遇  简介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

2、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1];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康复性治疗费用。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

4、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5、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4年6月10日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

6、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

7、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

8、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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