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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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

2、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水利局6法定机关实施主体性质7承办机构武宣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

3、0772-5227163监督电话0772-52924009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

4、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5、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6、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10实施对象武宣县辖区内在建、运管水利设施、项目、法人、业主及其他组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7、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

8、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3行使内容武宣县水利局在本县辖区内行使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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