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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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2012年6月修订)》的通知浙大发就业〔2012〕1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2012年6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2012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让更多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

2、设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达标奖、鼓励奖及优胜奖,一次性奖励现金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同时在下一年的就业工作中予以经费奖励;设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就业工作贡献奖,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第三条申请就业工作达标奖的条件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95%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且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申请就业工作鼓励奖除符合就业工作达标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六个条件之一:(一)本科毕业生国内考研录取率(含免试研究生)与出国率之和超过60%且赴世界100强大学(世界100强大学名单来源于当年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海

3、外升学比例高于学校平均水平(比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的取消资格);或本科毕业生国内考研录取率(含免试研究生)与出国率之和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二)毕业生去军工单位、部分重点引导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国家及省级机关就业的比例超过20%,若所有学院(系)均低于20%,选取排名前10%的学院(系)(军工单位、部分重点引导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目录另发);(三)毕业生去世界500强企业、世界顶尖的管理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和重要民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和重要民营企业目录另发),“98

4、5”高校和省外三甲医院,国家级科学及社科研究院和省级以上事业单位(含省一级重点中学)就业的比例之和超过30%,若所有学院(系)均低于30%,选取排名前10%的学院(系);(四)毕业生去西部地区、部队、艰苦行业、城乡街道(县级以下)就业以及自主创业、担任大学生村官的比例超过10%,若所有学院(系)均低于10%,选取排名前10%的学院(系);(五)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10%的学院(系)(考核综合纪实项目另发);(六)毕业生去院系重点引导单位的就业比例比该院系近三年平均水平提高10%,且提升比例为前5名的学院(系)(

5、各院系重点引导单位目录另发)。第五条申请就业工作优胜奖除符合就业工作达标奖条件外,需同时符合就业工作鼓励奖两项评奖条件,且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50%。第六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共设10个名额,用于表彰在学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各学院(系)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5位的学院(系)自动获得先进个人推荐资格,排名第5名后且得获就业工作优胜奖的学院(系)按照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顺序产生5个先进个人推荐资格,获得推荐资格的院系可申报1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就业指导与服务

6、中心审核。第七条就业工作贡献奖设2个名额,用于表彰为学校就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可分别推荐1位就业工作贡献奖候选人,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第九条评选依据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每年8月底上报教育部的就业方案为准;同一名毕业生在归类中不重复统计;学院(系)进行实体拆分合并的,就业统计数据根据学院(系)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奖项评选实行申报制: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由各学院(系)参照评奖条件在每年9月底前向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申报;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就业工作贡献奖由学校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参照评奖条件在每

7、年9月底前向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申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议;评议结果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长审批。第十一条就业工作达标奖、鼓励奖及优胜奖不兼得。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学院(系)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浙大发就业[2010]1号)同时废止。由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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