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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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B20170018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70018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地点:河南岸HNA11-1-1、HNA11-1-2、HNA11-2-1HNA11-3-2、HNA11-7-1、HNA11-7-2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9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B20170018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相关部门许可要求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六章附则图则附件9惠州市住

2、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B20170018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来函(惠市国土资函[2017]131号)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或划拨。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

3、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图则》及《附件》三部分,必须同时使用。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6年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岸11号小区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2015]396号)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

4、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5]36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河南岸11号小区,用地编号为HNA11-1-1、HNA11-1-2、9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B20170018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HNA11-2-1、HNA11-3-2、HNA11-7-1、HNA11-7-2,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第七条本用地的规划和国土使用手续办理情况:2007年9月14日,惠州市南山家福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

5、国用(2007)13020900780,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6872.2平方米;2008年2月27日,惠州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2008)13020900089,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4280.1平方米。第八条本用地周边情况:用地北侧为现状金山河沿河道路,东侧为现状演达大道,南侧为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道路,西侧为红线宽度18米的规划道路。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九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

6、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第十条用地性质:HNA11-1-1和HNA11-1-2地块为G1(公园绿地),HNA11-2-1、HNA11-7-1和HNA11-7-2地块为R2/B(二类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HNA11-3-2地块为R22(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一条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HNA11-1-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371平方米;HNA11-1-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507平方米;HNA11-2-1地块计

7、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14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360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HNA11-3-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3626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容积率≤1.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HNA11-7-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77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9惠州市住房

8、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B20170018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HNA11-7-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91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2985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详见《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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