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关于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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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由: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谢某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二、案情介绍:某市××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谢×旺(本案受害职工)于2009年2月27日确诊为脑瘤,即右侧顶枕叶间变形性星型细胞瘤(WHOⅢ级),遂入院治疗。2009年10月自觉身体状况较佳,于2009年10月13日回到工作岗位。2009年11月13日上早班(8:30-15:30),上班时略感有些不舒服,15:30分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仍觉身体不舒服,11月13日晚10:30分左右出现呕吐、头疼等症状,在同事的帮助下,11月14日凌

2、晨3点左右送往××医院,11月15日11时5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某市××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某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某市社会保障局在行政确认案中存在两种观点的分歧,后经讨论和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认定谢×旺于2009年11月13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三、案件争议焦点:1、谢某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3、关于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的理解四

3、、争议与分歧意见:12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表述:谢×旺在15:30分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时,感觉身体不舒服,便于11月13日当晚10:30分左右出现呕吐、头疼等症状。其后在次日凌晨3点左右被送往××医院抢救。正因为是在下班后被送往医院的,因此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再则,根据谢×旺的死亡证明书所得:谢×旺死亡原因是因为前期的脑瘤所致,是其身体本来就存在的疾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突发疾病”。综合上述情况,谢×旺当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所表述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

4、为工伤。本案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社会保障部门的询问笔录中的调查所得:谢×旺在11月13日15时30分左右,在接近下班时间内已经开始出现病症,只是在下班后才出现更为严重的呕吐、头疼等症状,考虑到发病时间的连续性,应确认谢×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病发。其后,因病情进一步恶化,11月14日凌晨3点左右送往××医院,于11月15日11时55分左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过程也符合在48小时之内。可见本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认定视同为工伤。五、案件评析对于上述两个观

5、点,归纳起来,主要存在有三个焦点性的争议:一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二是如何定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突发疾病”;三是如何理解48小时起算时间。针对以上争议焦点,笔者谈谈自己的个人评析。12(一)谢某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谢×旺因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上呢?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而“工作场所”则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

6、关区域。众所周知,但凡疾病,均是遵循由轻到重的转化过程。这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的,只不过有的疾病发作时,症状较明显,有的症状却较轻微罢了。但任何疾病都不可能是一开始就马上出现严重的病症,突发性疾病也毫无例外,突发疾病的开始很可能是比较轻,轻微到当事人只感到略有不适甚至全然不知。因此笔者认为要界定发病的时间的起始,应从当事人感到不适时开始。而不能认为在出现严重病症甚至以需要送往医院时才作为发病开始的依据。在本案中且生常谈不舒服,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不仅如此,

7、,谢×旺虽在回到公司宿舍后仍觉身体不舒服,并于当晚出现严重症状,导致次日凌晨3点左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这些情况并不代表谢某是在下班后才发病的。况且对于疾病的突发,每个人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均不相同,不能因为是在下班后在宿舍被送医院抢救而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事实。本案谢×旺至医院就诊的病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就已经存在出现病征。因此可以界定谢某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内、

8、工作岗位上。(二)如何理解“突发疾病”?根据劳社部函[2004]1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2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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