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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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稽查局对稽查小组所查案件进行的复审、复查。  第三条案件复审是指稽查局对所属稽查小组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案件复查是稽查局对所属稽查小组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复审、复查时间安排一般安排在四季度。  第七条所属稽查小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2、15日内汇总上报《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  第八条复审、复查对象是指所属稽查小组已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九条复审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查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审比例不得低于5%;  (二)对查处缴纳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案件的复审比例不得低于10%;  复审对象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对被查单位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案件实行定向复审。  第十条 对所属稽查小组查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查比例不得低于1%。复查对象应根据复审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案件复审前,稽查局应将确定需要复审的税务

3、稽查案件清单送达所属稽查小组,所属稽查小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稽查案卷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复审、复查内容包括:  (一)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五)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得当,执行是否及时。 第十三条复审可以采取书面复核与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复核是就已查案件的案卷资料进行查验、审核;对比分析是将原查定结果与该企业已有纳税资料及其应纳税情况相比较进行分析、稽核。

4、  第十四条实施复查前,稽查局应将确定需要复查的纳税人名单通知所属稽查小组。  第十五条复查以市局稽查局的名义进行,复查人员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复审、复查结束后,市局稽查局应根据复审、复查情况,及时制作《案件复审意见书》、《案件复查意见书》,送达所属稽查小组。所属稽查小组应当自接到《案件复审意见书》、《案件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向稽查局提出书面意见,稽查局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制作《案件复审报告》、《案件复查报告》,然后连同所属稽查小组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案件集体审理委员

5、会进行审议。所属稽查小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市局稽查局审议后,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复审,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错误、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处罚不当或其他问题的,应要求所属稽查小组重新进行调查、审理。调查、审理完毕后三日内报市局稽查局重新审议;  (二)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

6、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原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偏轻的,可以改变;  (四)复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第十八条市局稽查局应把复审、复查结果作为考核所属稽查小组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复审、复查中发现的稽查人员执法中的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提请主管国税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实施复审、复查部门对复审、复查案件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国税系统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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